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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7日,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布了对于数字通证交易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指引,该指引适用于新加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
在《新加坡对于数字通证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解读(上)》一文中,我们对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以及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解读,总体来说新加坡税务局对于支付型通证(典型代表为比特币)的所得税问题最为关注,在判断其是否应被征税、征税基数、何时征税、能否进行成本扣减时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而本篇文章将会和大家一起解读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更感兴趣的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务局给出的ICO定义是首次将数字通证向公众发行,一般用于新项目的融资活动。
其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考量。
一、ICO收益的可征税性
当谈论对ICO收益进行征税时,需要重点关注投资者获取这些通证获得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功用。如果是发行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的收益,是否征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发行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的收益,一般会被定性为递延收入;如果是发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的收益,性质上与发行债或股票的收益类似,属于资本,无须缴税;
对于证券型通证支付利息或股息的行为,相关成本抵扣的规则适用于《所得税》第14/15部分规定。
二、ICO发行失败
以实用型通证的发行为例,如果承诺的服务平台未能成功搭建,则可能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如果ICO收益可以返还投资者,该返还的收益部分将不会被征税;如果ICO收益不可被返还投资者,其收益是否需要被征税取决于ICO发行是资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还是业务销售交易(revenue transaction)。在对其进行评估时,ICO发行公司的主营业务类别、发行ICO的目的、ICO发行额合约责任都会被考虑进来。
三、ICO前期启动成本
在现实操作中,一家公司在开展营业活动前就可能启动ICO活动。现行的营业前成本扣除规则适用于正式开展营业活动前产生的所有商业成本。依据所得税法第14U部分,在计划开始营业活动前的第一个评估年度相关的基准日期内发生的成本可以进行成本扣除。现行的规定也适用于结转至以后年份的未利用损失项目(unutilised loss items)或在集团减免(group relief)政策下利用的未利用损失项目。
四、ICO创始人通证
对于接受这些预留通证奖励的创始人而言,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收入,因此需要就此进行缴税。有趣的是,如果这些通证不是以报酬的名义交到创始人手中,他就无须就此进行缴税,因为此时这些通证将被视作金融资产。举例来说,如果创始人对项目公司和ICO项目本身投入了资金,之后一定数量的通证被给与该创始人,它可以代表创始人对项目的所有权或投票权或参与权,这时通证就会被视为金融资产。
对于通证交易锁定期的问题,通证在锁定期结束或限制取消时才会被视为真正被创始人获取,进而被征税,而征税的基数为限制措施结束时通证的价值。
五、记账
· 交易时间
· 交易的数字通证单位数量
· 交易时的通证价值
· 使用的兑换比率
· 交易目的
· 买卖双方的信息(对于买卖交易而言)
· ICO的细节
· 商业成本的收据/发票
*上述图表、政策依据均来自于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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