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国内富豪都选择通过香港的机构来成立家族信托,以香港法作为家族信托的适用法律。相比内地,香港家族信托起步较早,实行普通法体系,有相对完善的法例去保障信托的执行。
近期的乐视热点事件让「不可撤销信托」浮现在公众视野。事实上,家族信托在中国已不是陌生概念,与投资型的集合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做为一种法律契约关系,更偏重于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
家族信托的功能
家庭财产信托一般出现在较为成熟的国外市场,最为典型的案例当数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家族创始人设立了一系列遗产信托,遗产由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管理,不受继承人直接控制,家族成员可以定期从信托基金中获得一笔生活保障金。
在香港,家族信托也是富豪对家族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选择。长江实业李嘉诚、恒基地产李兆基、新鸿基地产郭氏、恒隆集团陈启宗等都在多年前成立了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手段,家族信托能够起到规避个人资产被分割、资产被抵债或冻结查封、资产被征税等作用。
萧震然在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布的《香港家族信托法律》一文中提到,成立家族信托有三种目的:第一,保障资产。例如创业家可以以家族信托形式去处理不动产,以防万一生意失败导家人流离失所。第二,传承家产。有时候,将一大笔资产交托给未成熟的下一代是一个不明智的决定。因此信托创立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为其管理财产,等待子女成熟后,受托人可以把资产全数给予子女。第三,防止突发事件。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同的事情,偶尔子女可能面对各种难题。信托创立人可以考虑一些可能的因素,在家族信托文件中列明情况,以保障子女在不同的时候都可以有相当的经济能力面对逆境。
家族信托一般会以「明示私人信托」的形式去处理,当中信托创立人会给予受托人非常大的权利,因此这种信托一般称为全权信托。而当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受托人有权不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与香港相比,在内地成立信托,除了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这让客户的私密性大打折扣。
完善的法律依托
香港拥有历史悠久和丰富完善的信托法律。作为前英属殖民地,香港既引用了英国成文法,也引用了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后十九世纪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修订和改革均在香港平行适用,包括1837年颁布的遗嘱法、1856年颁布的受托人救济法以及1853年颁布的慈善信托法。
回归后的香港,以《基本法》作为宪法性的母法。基本法第160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人和保护。”香港会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变,继续施行原有的英国法律制度,这里也就包括了香港的信托法。
成震表示,香港作为世界最重要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之一和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拥有普通法制度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开放的金融市场、极具竞争力的商业环境。同时,香港完善的信托法也使得香港在保护隐私、管理资产和降低税率方面超过大陆。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家族信託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大陆对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股权资产的管理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涉及到税费,内地规定凡涉及到不动产的变动均视为交易行为从而产生高昂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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