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登」今上线运行,财产登记越完善家族信托越给力

我们乐观其成,假如中信登能够推动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特别是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登记,将个人持有的不同形态的资产变成信托持有并通过合规的途径登记,将可以解决很多传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据中国证券报消息,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向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信托登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从今天9月1日起正式启动信托登记。中信登在通知中表示,信托登记系统自9月1日8:30正式上线运行。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自9月1日起通过信托登记系统办理信托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存量信托产品登记补办工作。

 

中信登或促进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完善

 

随着家族信托的市场教育和推广,越来越多的超高净值人士考虑成立家族信托或慈善信托。然而,中信登的上线运行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人心中泛起了嘀咕,究竟,信托登记上线运行会不会对成立家族信托或者慈善信托有影响呢?会不会涉及的隐私的泄露呢?这对超高净值客户来说到底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的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信登的业务范围及功能。据了解,中信登主要业务范围为:一是信托产品、受益权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登记;二是信托受益权账户设立和管理;三是信托产品发行、交易、清算、结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服务;四是与信托登记、发行、交易等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五是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公示服务等。中信登的基本功能就是:信托产品、受益权及变动的登记,衍生功能是信托受益权流转交易。

中信登登记的是商事信托和金融信托,很多人以为中信登对家族信托有直接影响,其实是一个误解。事实上,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有观点认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最担心的问题恰恰是家族信托财产的「外溢」,所以一般会限制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并不需要登记。

 

尽管如此,Griffin Plutus Family Office创始人郭升玺告诉《家族办公室》记者,在他看来,中信登成立和在线登记的运行,对家族信托带来的是正面的预期。信托行业终于迎来统一登记,意味着信托产品「标准化」迈出重要一步,是一个非标转定标的一个过程。这对于信托产品增强流动性、实现资产隔离等优势则具有关键作用。

 

据郭升玺介绍,现行登记程序尚未允许房地产、非上市企业股权纳入家族信托资产范畴,事实上,现在国内的家族信托一般都是资金信托,还没办法真正起到传承的作用。家族信托,特别是真正以家族财富传承和分配为目的的典型家族信托,不是金融信托、不是商事信托,而是民事信托,也没有标准化。

 

郭升玺认为,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出现的阻碍,并不是因为信托法的不完善,而是因为国内信托资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这导致股权、房产很难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实际上,也有不少大陆法系的国家类似日本、意大利、法国等援引英美法系的信托登记法,把符合现实的单位信托登记,把信托资产明确化。然而信托登记制度尚需完备。这些难题需通过中信登的创新和努力来解决。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该条主要是对于信托财产的登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非信托相关信息的登记要求。而中信登的经营范围里包含了“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并且《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所列的登记内容里也包含了「信托财产」。

因此很期待厘清的是:中信登对于信托相关信息的登记,是否也能够被认定为属于一种信托财产的登记?如果该登记被认定为属于信托财产的登记,那么中信登的登记行为是否就可以完善中国民事信托的效力及功能了?

 

家族信托将传承功能发挥到极致

 

据郭升玺介绍,家族信托除了可以解决遗产税务问题,还可以解决接班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分配问题,通过信托来解决民事股权争执问题。通过将股权转入信托,以家族信托的方式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与传承,有利于家族企业的长治久安。

 

尤其是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家族信托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当超高净值客户生前考虑要把资产遗传给后代,涉及到多种类型的资产,有房产、现金、股权、游轮、私人飞机、珠宝和艺术品等。假如他只做了资金信托,那么其他非资金信托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分配给他的后代。但是,即便有了遗嘱,在遗嘱订立人过世后,财产的继承依旧具有不确定性。

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可以快速的分配遗产;并且,家族信托具有隐密性,遗产资料不会像遗嘱一样成为公开信息,设立人可以充分利用减免税额之便,只缴纳最低的联邦税和州税,就享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即使在设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断能力时,也不须经由认证法庭指派资产护理者的介入,即可支配其遗产。

 

比如,前不久的香港罗氏家族争产的报道,我们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生前信托是如何形式「从棺材里伸出的一只手」的权利。

为了保障家族利益,避免身后出现子女争产的问题。罗鹰石夫妇在1984年委托汇丰国际设立家族信托,为全权委托信托,并指定了个别子女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包括次子、次女、三女。

罗鹰石过世后,罗老太和他的几位子女果然打起来争产的关系。但是因为信托本身就不是走法定继承的方式,信托充分地遵从了罗鹰石身前的财产安排,其他争产人很难通过法律的形式驳倒这份信托。如果,没有生前信托,家族就可能因为无休止的内耗和长期的争产官司而导致家族的消亡。

 

正如郭升玺所说:“我们乐观其成,假如中信登能够推动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特别是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登记,而不止局限于资金信托,将个人持有的不同形态的资产变成信托持有并通过合规的途径登记,可以解决很多传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家族信托在国内传承层面的功效也将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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