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个税新政四大亮点!通过慈善信托捐赠不能抵扣个税

今年元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追溯施行。新政策也引起了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家族的注意,为此《家族办公室》专门采访了业内人士,对新政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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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慈善捐赠还不能抵扣个税

99号公告明确提出,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做公益捐赠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扣除相应个人所得税。有人就担心这一表述可能意味着今后通过境外组织做慈善捐赠将不能像以往那样抵扣所得税。

对此,中国慈善联合会信托委员会顾问、北京京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副理事长黎颖露向《家族办公室》表示,99号公告是对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细化,它对“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做了明确界定,即“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以往的常规做法,这类组织都要首先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般也都限于境内组织,不存在通过境外捐赠获取相应税前抵扣的政策和做法。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对《家族办公室》解释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六项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进一步诠释了该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郝教授看来,99号公告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且是对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因此,“个人通过境外组织所作的的慈善捐赠”还不能依据99 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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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捐赠按原值确定捐赠额,促进大额非货币捐赠

99号公告明确提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郝琳琳教授表示,在已有的公益捐赠实践中,对于捐赠股权到底按照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还是以市场价值确定捐赠额一度颇有争议,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财税[2009]124号文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资产价值。股权捐赠需要先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确认个人所得,再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这种处理方式使得捐赠股权还需要按照差额缴纳所得税。

而99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发生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这样既可以避免让捐赠人负担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款,也由于确认原值比确认市值更加便利而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黎颖露理事长表示,按她个人理解,99号公告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日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相一致,45号文也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不是公允价值来确定,99号公告基本采用了45号文的股权捐赠计税的方法,这样不会产生额外的溢价和所得税问题,可以更好地促进大额非货币捐赠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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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慈善信托进行捐赠不能抵扣个税

99号公告对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家族办公室》注意到,其中并不包括外界普遍关注的慈善信托,这似乎意味着通过慈善信托的捐赠行为还无法抵扣个税。

郝琳琳教授和黎颖露理事长也印证了《家族办公室》的疑虑。她们都明确表示,依99号公告的规定,如果是通过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进行捐赠,是不能将捐赠额在税前扣除的,因为慈善信托不属于公告里提到的“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慈善信托本身不是一个组织和群众团队,因此不受规定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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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内抵扣个税,激励公益捐赠

99号公告还将慈善捐赠的个税抵扣由过去的当月抵扣调整为90天内抵扣,郝琳琳教授表示,政策上之所以这样调整,是因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有的分类税制模式转变为分类综合的税制模式,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方式和范围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根据旧法规定,公益捐赠只能选择在取得工资、薪金的当月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项目的当期由扣缴义务人在扣除限额范围内代扣代缴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就不得扣除了。而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在当月分类所得中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还可以在限期内追补扣除。

例如,某捐赠人某月既取得了按年计税的工资、薪金,又取得了按次计税的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那么,纳税人既可自主选择按照工资薪金计算捐赠扣除,也可以选择从财产租赁或者转让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而且不论捐赠人选择从何种所得中进行扣除,如果仍有因超过限额而无法扣除的捐赠支出,还允许其将该支出转移到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还能够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 天内进行追补扣除。

由此可见,99号公告的规定实际上为捐赠人提供了更多样的扣除方式和更广泛的扣除范围,也更有利于激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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