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把美国想象成“自由国度”、实现梦想的地方,因此将美国作为移民目标首选。事实上,美国拥有全球最为复杂的税法制度,至少从税务角度看,美国绝非自由国度。
对于想要移民美国的超富裕家族来说,如果在移民前没有合理的税务规划,那就是“羊入虎口”,白白成为美国国税局(IRS)眼中的肥羊。而移民前信托,或许就是超高净值家族移民美国的最佳避税工具。
杜邦(Pierre DuPont)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家族选择将第二代或第三代,送来美国留学。这些家族的未来,可能会学成后回到中国,也有很多选择留在美国工作,定居美国。这种情况会让家族的财务、遗传规划更为复杂,即便家族本身并未整体移民,但有成员决定获得绿卡,变成美国公民,都有可能让家族财产变成美国政府的全球追税对象。
道理很简单,所有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及美国公民,在全球范围的收入及遗产、赠予所得,都须遵循美国税法,向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甚至地方政府缴纳所得税以及遗产继承税。只要个人没有主动放弃绿卡或美国护照,绿卡没被吊销或被法院裁定有违反移民法规,美国国税局都会向他们在全球范围追税。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一个中国家族资产都在中国,规模数亿人民币。家有两个孩子,一个在中国,一个移民来美国。父亲意外过世时,根据遗嘱把一半家产留给母亲,剩下一半让两个孩子继承。已经移民美国的孩子需对继承的5千万资产缴纳遗产税,税率最高可达40% !
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状况,因为美国政府缴税只接受现金支付。要是遗产中大部分是流动性资产,只要变现相应价值资产便能缴税。若遗产主要是家族企业,仅有少量现金,那怎么办?即使想出售部分私营家族企业股权用于纳税,也难以立刻找到合适买家。更有可能危及家族企业的稳定经营。
- 移民前信托当心五年期限
或许很多家族已经了解信托在于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方面的功效,但涉及移民美国,就需特别留意“五年期限”规则。
通常情况下,美国的税法不能管辖在其他国家或离岸设立的信托。因此,将中国资产装入信托后就能按照设计方案,交付给已经移民美国的受益人。但是,一旦信托资产馈赠者本人,在设立信托后的五年内移民美国,那这些信托即便是在美国之外设立,也将转为受美国信托法律管辖,成为美国信托。
也就是说,如果家族长辈2016年在美国外设立信托,并将所有资产纳入信托。这时,该信托对于美国属外国信托。这位设立人在五年(2021年)后再移居美国,该信托仍属外国信托。但若因为状况改变,设立人在2021年之前移民美国,很不幸这时美国的税法将对该基金拥有管辖权,甚至还会追溯自设立以来的资产增值收入。
因此要想获得最佳避税效果,不仅要有设计良好的信托结构,设立时机同样重要。既然叫移民前信托,最好的设立时机便是财产赠予人和受益人都未移民美国之前。
要是家族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在美国的身份还是非美国居民,这时便能享受最大优惠:即使受益人转换身份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从信托获得的收入,依然可享受免税待遇。
非美国居民和美国居民的身份分界点,在于“183天原则”。 即个人在该日历年度在美居住超过31天,在过去三年居住超过183天,则在征税方面就失去了非美国居民待遇,转为根据美国居民身份征税。
- 综合考虑家族信托的模式
杜邦在长期为全球家族策划家族信托的经历中发现,要想简单归纳出一个适合各家族的信托模式是不可能的。
信托本身需满足各个家族具体需要和对未来的愿景目标。在涉及移民计划时,各家族有着不同状况。若是单一继承人家族,问题就简单很多,只涉及是整体移民,还是让子女先移民。这时或许单一信托就能满足要求。
但有些中国家族已发展到第三代,而且在第二代时就有好几位继承人。这时可能有家族成员考虑移民美国,但也可能有其他成员想移民别国,如澳洲、新加坡或欧洲国家。这时,仅针对美国税法制度设计移民前信托就不是最明智的选择。要是单一家族针对多个国家的税务制度规划综合避税方式,或许结构又太过复杂。
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移居不同国家的家族分支,设计多个家族信托。这种多信托,并非是在当下便分割家族财产,只是为了更经济有效的满足不同家族成员需要。
同样的,既然家族信托是要满足未来家族发展需要,就要考虑未来几代的状况。这其中就要包含不幸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情况。在子女不幸早逝时,让孙辈隔代继承便是很多家族的首选。这在美国需注意隔代继承税问题,美国各州对于这种隔代继承的免税范围都有不同定义。这种情况下,便可在家族信托中加入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架构。
另外,信托的基石是信任。要设家族信托,特别是涉及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找谁来设计、信托执行、未来的修改都要特别谨慎。而一旦选择了合适的信托设计人,便要坦然公布所有资产状况和已设信托状况。
之前就有一位美国科技界大佬请杜邦设计家族信托,不过这时他并未提及依然持有那家重量级科技企业的股权。在完成信托设计最终审核时才警觉,这部分股权只是由原先的个人持股,转入了一个仍由大佬实际控制的慈善基金。这种状况的出现使得原先的信托设计不再合理。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选定了信托人,依然藏着掖着,不开诚布公,那就只有一个结果——信托结构无法满足各种需要。而之后再修改、调整,都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并对财富稳定性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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