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生效,慈善信托成为财富传承的重要通道

2016年9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生效, 已有4家信托公司抢滩慈善信托市场大饼。这些信托公司多采取与慈善组织合作的模式运营,同时引入了监察人制度,更好地保障了慈善信托的长久运营。

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认识到,慈善对于家族财富的意义,早已不局限在社会责任,而是实现家族的永续传承并扩大家族的社会影响力。家族财富的传承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传承,同时更是一种精神的传递,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慈善领悟财富的真正意义。

  • 慈善信托实现家族财富传承

据金融博览财富杂志报道,依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想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慈善法》不仅扩大规定了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主体,还对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形式的转让制 定了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通过慈善基金会等方式来 保护和传承财富,不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确保股权、资产等财富的完整性。虽然《慈善法》只模糊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可否认,今后“富人慈善”不再只是个人社会价值的体现,更是个人价值的保护。

针对信托公司如何发挥好慈善信托的作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接受一财网访问时指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惠人时应当遵守相同的监管要求,通过设立慈善信托专用账户,实行慈善信托资金保管制度的威力,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把积极维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防范个别单位和个人利用慈善信托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信托业与慈善业有着天然相亲的基因和图谱,信托制度的特有优势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安全性,信托的传承保障功能,信托公司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完善的账户应用经验和完备的信托业监管制度能够很好地与慈善事业,慈善活动进行互补,从而拓宽慈善渠道,汇聚慈善资源,提高慈善效益。

  • 监察人为慈善信托保驾护航

据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的介绍,在实际运营中,慈善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面临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对专业的受托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的困难,特别是在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去世或作为委托人的法人、组织终止后,慈善信托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依赖民政主管部门对具体的慈善信托进行日常监督,将难以起到及时有效监督作用,且与其中立的主管地位存在冲突。

为了维护慈善信托的稳定健康运行,《慈善法》第49条专门对监察人作了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有效的监察措施,受托人将会最大程度地尽职履行受托人职责,委托人的慈善事业规划也将会最大程度地实现。由此,受益人的权益将会最大程度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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