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从“太子”到“弃子”,他用悲情的一生说明传承光靠家族信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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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并非万能,在设立家族信托同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决策、监督与调解纷争的治理机制。“家族治理”的最重要的核心是“强制力”,理念与理想必须落实在信托合同的执行条款上。

日前,帝国集团主席、新鸿基地产(00016)前主席郭炳湘因中风入院治疗55天后病逝。伴随着郭炳湘的辞世,新鸿基郭氏家族的故事也再次受到媒体关注。郭氏家族的家族信托和家族治理再次成为了大众的焦点。

家族信托铸就兄弟同心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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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湘于1950年在香港出生,祖籍广东中山,其父为新地联合创办人郭得胜。1990年10月,新鸿基创始人郭得胜去世,长子郭炳湘接任新鸿基董事局主席及行政总裁,次子郭炳江、三子郭炳联分任董事副总经理。

 郭炳湘的父亲郭得胜生前通过汇丰信托,以郭氏家族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香港新地集团42%股权。在该信托基金中,郭老太邝肖卿及其三个儿子是受益人。由于郭老太邝肖卿在基金中的权益最大,尽管之前在新鸿基地产当中不出任任何职务,却属于郭家实际上的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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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氏家族信托基金设立之初,郭得胜就设定了三个儿子要同心同力,不能卖股份,信托基金不能解散重组,要共同为家族事业而奋斗。与此同时,郭得胜还在遗嘱中规定,郭氏兄弟未有私自处置其名下家族基金股权的权利。这意味着,郭氏兄弟在享有家族基金股权收益的同时,仅能以职业经理人的方式管理其家族事业。

 此后十几年间,三兄弟不但很好地继承了父亲的事业,而且发扬光大,通过在香港和内地的物业发展,新鸿基地产在郭炳湘的带领、三兄弟共同执掌下站稳了家族身位。与长和系的李嘉诚、恒基兆业的李兆基、新世界的郑裕彤三家并称“香港四大家族”。

 从这个阶段上看,郭氏家族信托的而且确实现了郭得胜的遗愿。“家族资产整体打包”的方式的家族信托,将家族成员捆绑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也使得郭氏家族二代的过渡被认为是稳定的接班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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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特聘教授郭升玺表示:“作为传承及资产规划(EstatePlanning)的重要工具之一,家族信托的结构设计,无论在利益分配、资产等细节上,都必须有其明确性及强制性,也就是在满足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的前提下,以信托条款订出执行细节,以达到原本委托人期望及目的。

 郭升玺还提醒,当委托人同时具有“接班传承”和“财富传承”等需求的时候,接班往往和股权分配有着直接关系,这时在具有夫妻共同资产制的法区中,如果家族企业中,先生是第一大股东,而太太是第二大股东,又没有适当的结构安排的情况下,先生一旦过世,即使在生前有明示的接班人,其股权因为法定继承的规定,很可能集中到现任妻子手上,而妻子对于接班人的想法就不一定和先生原本的意愿一致了。在此时就需要同时利用不承认夫妻共同资产制的法区设计信托,将先生的股权纳入信托内,而该信托的唯一的受益人就是先生指定的接班人,如此避开了如遗嘱认证(probation)等不确定性,以确保传承意愿得到充分落实。

 

分崩离析,家族信托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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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2008年开始,郭家的平衡被打乱,媒体上出现了的绑架案,红颜知己,抑郁症,兄弟反目长兄出局等相关报道。2012年10月4日晚间,郭老太邝肖卿通过新鸿基地产表示,持有10.817亿股或约42.09%股新地股权郭氏家族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已落实重组,打破开始郭老遗愿。

 信托重组之后,邝肖卿仍被视为持有42%权益,而“郭炳江及其家人”与“郭炳联及其家人”持股量从重组日起分别变为15.32%及15.36%(当中包含信托基金及基金以外的个人持股量),“郭炳湘家人”则占14.03%,郭炳湘被踢出局了,无缘此次家族信托重组“分红”。

2014年1月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局发布公告,称郭氏三兄弟就家族权益一事达成共识,郭邝肖卿减持新鸿基地产1.73亿股,郭炳湘将重获1.73亿股,持股比例由0.82%增至7.21%,与其他两兄弟大致相同数量新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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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2014年在担任18年新地主席、6年的非执行董事后,郭炳湘已于2014年1月27日辞任非执行董事并确认与新鸿基地产董事局无意间分歧。

郭家的家族信托最终还是维系了一个家族的利益平衡,外界认为“老佛爷”郭邝肖卿凭借着股权和情感平息三子斗争之举。

有外资地产分析员表示,郭老太已经定下规矩,郭氏兄弟三人所享权益均等,不能偏于一方,相信该批股份流出,也是平分给三兄弟,给予他们更大自由度处理股份。不过对已离开新地的大哥郭炳湘,可能会有额外条款,例如不可随便售予和家族无关者,或不可以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出售、限制每次出售的比例等,因为Asporto(汇丰信托名下管理郭老太的受益人股份的三家公司之一)均分之后,郭炳湘个人持股已经近10%,若落入旁人之手,派人进入董事局,将对公司营运产生影响。

因此,郭升玺也提醒,家族信托在设立的时候,要记得留下信托条款修改的先决条件(如受益人的要求、保护人的权限等),而在修改(或者称为重组)的程序中,需要注意信托条款三个明确性(目的、资产、受益对象),也不得违反前述的信托责任,而需以维护所有受益人的利益为先决条件来进行。

如何设立“从棺材伸出的一双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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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三兄弟积压了多年的矛盾,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才会引发董事会罢免决议、诉讼、法院禁止令,最终还得依靠老母亲出马才得以勉强维持家族成员的平衡这样的事情发生,还是让人表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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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人提出质疑从企业的传承与家族和睦角度来看,试图让兄弟三人长期共管一家公司,而且在一个相同高度共管且专注一个核心业务的接班架构本身是否正确?郭氏家族信托是否缺乏一个有效的家族治理机构?

 郭升玺则认为,所谓“家族治理”的最重要的核心是“强制力”,理念与理想必须落实在信托合同的执行条款上。如果家族信托真的要达到“从棺材伸出的一双手”这样的机制,在信托角色及运作条件就成为重点:譬如受托人机制,原本委托人在世时保留的权利,在什么条件下会转换成全权委托?或者什么时候保护人才会从“睡眠状态”苏醒开始扮演信托的看门人(弹性保护人条款)?而保护人的权限又必须在什么情况下受到限制(如多数受益人要求)?受益人的受益在什么时候会调整(譬如保护信托条款)。在纲举目张、执行流程清楚的信托条款框架下,委托人的意愿方能具有清楚的执行逻辑。

也有家族信托专家建议在家族信托内设立保护人员委员会。除了家族中的代表外,委员会还应当聘请一些家族以外的权威专业人士(如财务、会计、税务和法务等)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的作用。此外,设置一定的家族成员退出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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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郭升玺也提出,资产保护传承架构就好像乐高积木一样,传承架构除了信托以外,客户可以考虑基金结构(Fund)、私益基金会结构(Foundation)、甚至保险结构(如订制化保单PPLI),在高净值人士持有资产性质、资产所处的地区、以及受益人本身的背景(国籍、税籍)不同的基础上,作出不同的选择与排列组合,而各种不同的组合目标核心,就是解决客户要达成目的的所有法律条件。

 

家族信托并非万能家族治理制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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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族办公室业内人士表示,家族信托并非万能,在设立家族信托同时必须设置有效决策、监督与调解纷争的治理机制。

家族治理机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纠纷解决机制。家族成员出现矛盾时,无论是通过家族成员集体投票也好,或是家族长辈利用权威决定也好,总之会有一套家族成员都认可的既定的纠纷解决路径,妥善解决家族矛盾。

事实上,为了促进家族的和谐发展,很多香港的知名家族都在接班架构和家族治理上下足了功夫。

 比如,香港陈守仁家族,除了设立家族信托,也成立了家族办公室,设立家族理事会和家族管制(治理)制度,建立共同的价值观,以促进家族成员间福利分配和谐和家族成员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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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香港李锦记家族也是极少有的建立正式家族治理机构和家族宪法的华人企业家族。在治理结构上,李锦记家族严格将家族事务与集团业务管理区隔。

一是设立家族委员会,该家族委员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家族核心成员组成,不干涉集团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重点是关注“家族的发展与延续”,正是这种将“家族企业”与“家族事业”在概念、管理、策略等方面的严格区分的治理结构,成为李锦记集团“两权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组织保障。

二是家族宪法的确立与实施。李锦记的家族宪法是李锦记家族委员会的最高原则,任何家族成员都必须严格遵照的最高准则。从本质上说,这是家族有意识的将自己人正规化治理的体现。家族宪法也成为李锦记集团“两权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制度保障。治理结构的变革给李锦记集团带来了灵活的决策程序和高度信任的行事氛围。

随着时间推移,每个人、每个家庭面临的问题都不同,需要解决的方式亦有不同。回过头来看郭氏家族,事实上,人们并不能质疑郭氏家族信托和企业传承的成功,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郭氏家族几乎牢牢捍卫着福布斯富豪榜香港第二的地位,很长时间内,也是亚洲第二的高位。郭炳湘身后,其三个子女郭基俊、郭基浩及女儿郭蕙珊已出任帝国集团和帝国发展的董事。再看新鸿基集团,郭炳联的长子郭颢澧、次子郭基泓,郭炳江的儿子郭基辉也已出任执行董事并参与日常经营。郭氏第三代们,均开始了接班家族事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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