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股权代持转移夫妻共同资产?!惠裕告诉你可以抓住配偶哪些小辫子

在家庭财富管理中,企业股权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家庭对于公司股权的财富传承或风险隔离往往会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来操作,这其中必定蕴含着各类风险,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在实际案例中,还存在很多一方与第三人签订虚拟的股权代持协议以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此,我们对夫妻财产在股权代持中的认定进行分析与探究。

案例

江某(女)与刘某(男)因夫妻感情破裂欲离婚。江某持有市值约2000万元的某上市公司部分股权。刘某提出离婚后,江某采用回避传票、提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拖延时间。

半年后开庭审理,当刘某提出分割江某所持有的股票时,江某拿出某县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江某在上市之前已将该拟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与其嫂庞某,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权虽转让,但仍有江某代持,双方一致同意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

后刘某的律师对该判决书认定的“股权代持”关系提出异议,因为在招股书中,江某作为发起人,向社会承诺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即使江某与庞某签订代持协议,应系个人行为。公司作为公众上市公司,在对高管持股核查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方面,也有欠周到。

此外,江某与庞某签订的所谓“股权转让代持协议”落款时间也不合常理(此时公司改制股东大会尚未召开,江某能持多少拟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尚不能确定)故在离婚案件中,江某败诉,股票得以分割。

刘某律师对该判决书认定的“股权代持”关系提出异议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点: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须“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股权清晰”作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股权代持的主要理论依据。目前,股权代持是证监会禁止的行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如果存在股权代持,那就可能无法上市。

此外,《新股发行意见》也规定:“发行人、中间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利益驱使下,如江某一样通过股权代持行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关系中,实际出资人的收益属于投资所得,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但是在通过股权代持行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中,一旦配偶之间引发离婚诉讼,则“代持人”与所谓“实际出资人”往往利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默契地打一个“股权确权”或“合同有效”诉讼,从而借助法律的手段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配偶另一方则可如刘某一样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时间、“名义股东”是否知晓实际出资人婚姻关系的恶化、出资款的账目往来等情况来主张股权代持人的恶意,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华澳信托家庭财富规划办公室 整理

办公室合作推荐律师:贾明军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表作:《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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