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为躲CRS让自己变成了洗钱犯|惠裕·实务

最近承蒙许多金融机构的先进抬爱,陪同其重要的客户共同讨论有关CRS应对疑问。他们大多已经咨询许多专家,但所获得的解决策略有非常大的差异。在了解部分客户以为万无一失的解决方案后,笔者开始有些担心。因为误解CRS的规定而浪费时间金钱捣弄倒是其次,最可怕的是错误规划可能使客户陷入涉及洗钱刑事责任的麻烦,在此我举一个最近客户实例。来简单说明错误规划带来涉及洗钱责任的可能风险。

案例:

甲先生之前已经接触了许多顾问,其在国内有大量资产,在香港、新加坡都有开立个人及公司户口,并且有大额保单。他目前得到的CRS“解决方式“为:

• 透过该顾问,直接购买其“特别合作渠道”的原英联邦SG国护照,

• 以第三国护照身份担任股东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并先到澳门开个银行账户(因为香港目前很难开户),作为资产来源证明。然后和自己其他公司做内部合约,将高利润直接灌入新的贸易公司。

• 同时以新设离岸公司到美国多开立公司银行户、证券交易账户及个人户口(因为美国不是CRS参与国),并多开几个保险箱存放部分现金。

• 在美国尽速购买房产(因为CRS不用申报)

• 在美国以信用卡借款模式,在各地ATM预借现金,存入新开账户

• 透过香港换汇公司小额分批将钱汇到美国。

• 透过各种渠道,将其资产小额逐渐汇款到美国账户,然后关闭香港及新加坡户口。

如此大功告成,客户就完全不用担心了,请付费。

我对如此豪情万丈的建议有点惊讶,脑中不禁怀疑英达是否咨询过同一位顾问。姑且不论在CRS结构底下这样草率的模式,已在许多同业先进网路发布文章都中有提及不可行之处,我为这位客户更担心的是:这个规划很有可能在CRS还没有防范到,就把他自己推往“洗钱罪”嫌疑的深渊。

“洗钱”不仅限于犯罪所得

首先当提及风险时,客户不以为然地说:“我的钱都是做生意来的,又不是贩毒黑道,根本不用担心什么洗钱的问题,您只要看看这样能不能躲CRS”。

其实这是一个大误解. 虽然对于洗钱的指控必须证明存在“特定非法活动”的受益,但是执法单位并不需要证明被告“明知”资金的确切来源,而只需要证明被告知道资金“以某种形式”来源于违反州、联邦或外国法律的重大犯罪事实就够了。也就是说:如果客户采取的“策略”或者“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规定,那么“是不是洗钱”这个问题就不是自己说了算的。

自美国1986年颁布《洗钱防治法》以来,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反洗钱相关组织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反洗钱40条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账户开立及客户身份识别指南、沃尔夫斯堡集团私人银行反洗钱原则等等。本文不希望从生涩的AML法律开展,而是简单地从执行层面角度,分段解释上述规划为何充满了不确定的风险。

 身份规划及开户;第一波地雷

顾问建议客户第一步是申请一本SG国的护照,大约2-3个月就可以完成身份转换,但是从执行层面,“换一本护照“的选择到底是否那么轻松简单吗?

在金融机构来看,新客户要开户,首先就要面对的是KYC(了解你的客户)的流程,KYC第一步就涉及“司法管辖区风险“,也就是要了解客户所在的国家及法区在哪?如果是开公司户的话,客户公司总部在哪?一般金融机构第一步会将风险分为三类:

• 低风险及中低风险区:这类地区身份背景开户没有困难,但如涉及中高风险地区业务往来的则需要强化客户尽职调查。

• 中高风险及高风险地区:比如曾经被FATF列为不合作国家及地区(NCCTs)的身份或公司,金融机构不一定会禁止交易,但是开户的时候会采取“强化尽职调查”,也就是持有这些地方身份开户要面对较多的细节审核。

• 禁止交易地区:金融机构不得与这类国家背景有任何类型的交易。

首先我们这个案例:客户即使顺利地仅花八周拿到SG国护照,但该国自2000年连续被列入NCCT名单中,依照金融机构的识别非常可能被列为中高风险及高风险身份识别,这时候能不能开户都成为一个吊诡的大问号,这是第一个问题。

再进一步看:金融机构除了护照,还会要求新客户提供至少下列信息:

• 法定姓名及其他曾用名

• 地址证明

• 电话号码、email

• 官方身份证明(未过期、含照片、身份识别码、国籍、出生日期地点等讯息)

• 职业、是否现任、曾任公职,雇主名称

• 账户类型、欲开户业务性质

• 第一桶金的来源

• 家庭状况(含配偶、子女等)

那问题又来了,客户除了崭新的护照以外,其他资料如何提供給银行?就算提供他现有的中国地址等信息,金融机构又会如何识别?一旦客户无法提供个人背景资料、无法提供本地地址、无法或不愿提供公司业务详情、无法提供就业纪录等,就会被纳入“可疑客户身份“。此为第二个问题。

就算客户能够拿到或者“变出”部分资料(因为有些资讯只要求影本),金融机构也不是会照单全收,也会透过下列技术核实客户提供信息:

• 电话、信函、电子邮件重复联系客户

• 要求授权及公证相关资料

• 官方文件(个人护照、身份证件,公司执照、注册登记证等原件,公司董事会

• 决议、账户操作权限人员身份识别等)

• 要求开户人授权同意第三方进行信息调查

• 综合网路及内部数据库交叉调查信息资料,这些包含查询自然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亲属是否涉及政治敏感人士(PEPs),而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将政治敏感人士定义进一步扩展到政府及国营企业具官员背景的直系亲属及其公认“密友“。

有些客户天真地问:“老外怎么知道中文名字?”,这个答案很简单,我们护照名字都有英文拼音,最麻烦的是中国人的姓氏重复高,只要在和PEPs名单的英文名中间有重复,且出生日期一致或类似,那么银行可能进一步比对照片,或者径自要求客户进一步厘清身份关系。

多开账户:第二波地雷

假设客户解决了身份核实的问题,那么就会进入到“开立账户“的第二阶段。那么顾问建议在美国“多开账户”,以及先弄个澳门账户作为资金来源证明的想法,又会有什么问题呢?很不幸这个规划后果是很严重的:

• 多开银行账户:这会立即触发涉及洗钱的“可疑商业账户活动“:客户声称正在进行业务持有异常多的账户,并可能透过爱国者法案311条款规定,获取外国人或其代表在美国开设或持有任何账户的受益相关信息。在此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澳门的银行被列为“特别关注机构。因此拿澳门银行当作资金来源存放银行,个人感觉有点自找麻烦。

• 开几个保险箱:这触发涉及洗钱的“可疑保险箱交易“,特别是同时租用多个保险箱,甚至只要在保险箱室待的时间过久,都会被怀疑内部存的是来源不明现金而被提报。

• 多开几个证券账户:触发NASD洗钱迹象特征,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明显理由,客户拥有一个或多个人的名义开立多个账户,其突然发生大量账户间转账或第三方转账。

• 多购房产:这个听起来简单,但是要知道房产交易的资产来源也是目前美国反洗钱防治关注的重点,虽不违法,但资产来源证明(Source of funds)必须要准备完善。

资产配置的错误流程:第三波地雷

假使客户仍旧鸿福齐天,顺利使用用第三国护照开好美国各种账户,也没有被怀疑,这个时候就是如何将资产配置到账户内的流程了。在此我们分析一下顾问给的建议有什么风险存在:

• 透过香港换汇公司小额分别汇款:这会立即触发涉及洗钱的“可疑电汇交易”,这个定义包含如非账户持有人电汇出入资金,且单笔金额低于申报起点,账户收到多笔小额密集汇款等等。

• ATM提款再将现金存入账户:顾问表示提款每天都在发生,而且都是提的国内银行信用卡预支的钱,因此没问题。但这明显是爱国者法案关注的恐怖融资流程之一,同时也触发涉及洗钱的“可疑现金交易及可疑货币汇款活动”。这个定义包含了多头开户,并每次存入低于申报起点金额,来规避现金交易报告CTR提交限额。或者同一天在不同分支机构进行大量现金交易。此举万万不妥。

• 贸易公司账户收到高利润款项:我们先不谈涉及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的问题。光是这种资金流转借口,就可能触发“可疑贸易融资活动”,也就是合约价格高于或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

金融机构并不是光是开户审核后就没事了,如果依照本案例的规划开始移转资产,每一个流程都充满的非法隐匿的味道。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启动合规流程:

打电话确认;如果客户所留家庭公司电话无法接通,触发“可疑客户身份”的问题

要求客户提供补充文件:如果客户不愿意或者不回应业务详情及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也会触发“可疑客户身份”的怀疑。

要求客户面谈,并提供其交易相关信息,资产来源证明等一切额外文件。

金融机构一旦认为有风险,即有可能要求关闭账户,甚至提报(red flag)。那么问题就更大了。

成了犯罪嫌疑人:地雷全变成炸弹

当一旦前述的问题有一项从被标记,发展为举红旗举报时,这些地雷就可能让原本单纯对自己资产做安排的客户,顿时成了国际洗钱犯罪嫌疑人,而这个时候调查的程序并不是单纯的请喝咖啡而已,而是可能有下列状况:

• 征询:执法机构对金融机构索取信息,收集证据,金融机构也可能启动“传票尽职调查程序”。此阶段还没有对客户提出指控。

• 搜查令:如果执法机构确信具有犯罪情况并可以找到犯罪证据时,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客户住所、办公场所及涉及账户的金融机构

• 传唤:执法机构透过收集查封的各项凭证,追踪识别每一笔的金融交易,并传唤金融机构相关人员。

• 限制或冻结账户:如调查继续深入,金融机构可能会收到法院指令及附带的限制令,采取限制相关账户资金或资产移转。

• 正式诉讼:就是法院见了。

美国对于银行涉及洗钱的控制处罚,会严厉到撤销其营业执照。因此客户不能奢望还可以私下和金融机构协商帮忙。虽然不一定所有的调查都会以判决有罪结束。但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客户面临如此惨烈遭遇,是否会朝思暮想,让这个“专业顾问”也有个悲壮的结局呢?

最后再次和各位读者强调:CRS并非洪水猛兽,解决不可逆的历史问题也不是“想当然尔”就可以完成的。高资产人士不应该采取“躲避隐匿”的消极策略,而应该是以现行法律税务结构来正面应对。错误策略一定会造成“刚离狼窝又入虎穴”的窘态,恳请千万慎之。

 

作者简介:郭升玺,睿璞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版权所属:家族办公室 - Family Office Time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ott.top/archives/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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