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大维度细分家族风险,问FO 能提供多少掌控力?

导语:通常什么样的风险最为危害家族企业?可能且面临风险时家族如何应对?FO 能在降低家族可能发生风险时发挥多大作用?特别是依照CRS 的进程判断,中国政府应可在2018 年第三季后,完全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一百多个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

 

在成熟国家的FO体系里对待家族风险控制,处理起来司空见惯,而国人的思维和行事哲学可能未必达到,对于家族财富管理来说,这三个维度是一定要:要能识别一个家族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管控这些风险;要持续跟踪这样的进程,让家族风险完全在掌控范围内。

 小概率事件及投资风险的防范

所谓小概率事件的风险防范,可能影响到家族的根本,对FO的依赖,就要看它是否能真正降低因政治风险而做出有效规避手段,让家族资产在有限范围内做到隔离和传承有序。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勇(化名)跟《家族办公室》记者透露,事务性的FO服务是他们的强项,特别是在小概率事件的处理上过往有很多案例,一般来说,风险归纳了四个维度,这四个维度基本概括了现在的富豪家族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范畴。企业所有权、投资顶层架构设计,能提前甄别所投领域的潜在风险;财富安全和合规;家族内部关系。通过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一个排序,FO投入资源来给家族提供实际的解决方案,通过持续性地监控和跟踪对方案进行维护。

国内一家实操性极强的FO在处理这些风险时,通常通过内部三个团队来做具体实施。由FO最高层的团队来掌控家族财富资产面战略方向,这是第一道管控,同时会有投决关系;第二层在战术层面做一道风险管控;第三层是产品端或者最靠近业务端的业务专业团队,做最后一道风控管控。如此以来,基本能确定在家族财富配制当中的方向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家族客户未来8-10年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陈律师认为家族更要关注家族离岸信托几层架构设计的合理性。比如在国外离岸岛设立SPV,在SPV层面不纳税;但在中国设立一层SPV实体,就得纳一次所得税;为了隐私的需求,家族在国外设立一层SPV居多;设立多层SPV的家族信托,更多是因为在不同离岸岛设立,有不同的优惠待遇(例如BVI一度在欧洲很多国家的税务黑名单中,因此必须有一层开曼的SPV,为了转让的时候转让BVI的,而不动开曼的)。这些非常专业、技术性的问题都应该交给专业的FO来做处理。

 

 CRS日益迫近 勿要操之过急

“知道这消息的企业家,有些认为没那么严重;有些看到部分内容的人则开始夜不安枕,担心自己以前设立的离岸壳公司、个人的保单、账户等会被中国税务机关发现;有人则开始筹划闪躲这张税务大网的妙计。”睿璞家族办公室创始人郭升玺担忧地表示。

他认为,无论是哪一种态度,首先必须要提醒的是:在关注CRS的同时必须将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税收信息交换协定(TIEA)、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世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跨国税务相关规定综合纳入考量范围。

同时他指出,作为企业,应关注实际控制人(cont rolling person)及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ownership)的信息交换制度。

“许多富豪为了在离岸地隐藏财产,往往以他人代持的方式来匿名持有财产;这样,从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件上无法看到公司最终受益人的影子,从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以及其他公司组织架构的法律文件上也找不到实际控制人的名字。但这种模式在CRS下将不再有效。”

 离岸信托究竟多有效?

离岸信托的有效性越来越被家族所熟知,也是FO经常性在设立家族信托架构时常用的工具,并不是所有离岸岛屿都能设立私人信托,而且不同岛屿所支持的信托类型是不同的。

Vistra中国事务代表王冠跟记者“吐槽”,离岸信托往往会被家族所误解,认为它是资管产品的一种,直接问信托收益是多少。他提示到,家族信托在根本上是做财富保障和传承的。面对国内现实家族客户的需求,Vistra也跟多家专业的投资机构合作,根据家族客户提出的收益要求匹配投资管理人,红杉就是其中一家Vistra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

家族信托的隐秘性在乔布斯的案例中提现非常明显,众所周知,乔布斯的家庭关系异常复杂,据称,这份家族信托是在乔布斯体很健壮的时候就做好的了,他将外部公司的股权和所持有房产都放在信托里面,因其披露较少,基本上外界很难去挖掘;再比如,迈克尔·杰克逊在其遗嘱信托里早已明确一旦他发生意外,家族信托里的财产需要听谁的意见,在设立信托时就已经弄好,不需要再经过复杂的法律手续。

的确遗嘱很关键,它的有效性很重要,有些家族甚至不愿意去找律师,财富阶层不同,大家考虑的问题角度不太一样。用遗嘱进行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来比较,究竟哪个更安全和有持续性,值得思考。

境外的信托特点,第一个就是关于强制继承权,第二关于信托登记规则,第三个就是是否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物,是信托公司自己来做,还是可以委托第三个人做,第四个是关于信托期限。

而国内的信托,通常表现为经营性信托,民事信托相对比较滞后,第一,就是受托人是否要信托牌照;第二,保密制度相对不足;第三,合理的功能有效性比较弱;第四,授予税收的制度不完善;再加上关系信托的跟进制度不健全,虽然中国信托登记有了相对进展,但是实际上信托里最核心的问题应该是信托财产的登记,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还不能有效地解决。

特别是家族里往往有很多股权代持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之间针对股权产生争议的时候怎么解决,他们之间的协议可能会有效,但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你代持的可能是公务员的股权,那么他这个协议的有效性是要打问号的。另外,其他股东对于股权代持是不是一致同意或者认可,所以在股权代持纠纷当中,最后实际投资人跟名义投资人虽然之前签订了协议,是不是一定能拿到股权要看实际看情况,这都是风险。

Tips:

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实践经验,“重大控制权人”可粗略分类为五方面: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权;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权;

(3)直接或间接拥有委任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的权利;

(4)有权或实际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

(5)在采用信托或合伙制形式的情况下,对该信托或合伙制法律实体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信托或合伙制法律实体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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