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际金融报
近日,一则“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建议尽快出台遗赠税”的消息在保险业炸了锅。保险代理人也借势向消费者宣传了一波具备传承功能的高额寿险和保险金信托。
“在任何一个国家,高额寿险都是规避遗产税的最佳工具,抓住窗口期赶紧规划寿险吧!”“遗赠税政策出台可能比我们想象得要快,有避税功能的保险金信托是高净值人群标配!”……
寿险和保险金信托属于遗产吗?如果属于,是否会被计入遗产总额?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是否将保险纳入了范围?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看待遗产税的征收与保险的传承功能?《国际金融报》记者邀请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博士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遗产税真的要来了?
近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的第17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高峰论坛(2023)暨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指数发布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提出:“应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此观点被解读为,遗产税政策的出台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财经评论员谭浩俊随后发表评论称,开征遗赠税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技术层面的,即财富分布的基本状况、显性财富与隐性财富的分布状况、家庭财产的透明度、遗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的设置、税务部门的技术条件等。
记者从多名专业律师处了解到,联系上下语境,上述专家提出的“遗赠税”应指的是“遗产税”。所谓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通常向被继承人的应税遗产或向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长期以来,国内关于遗产税的讨论一直未间断,尤其是从国家开始倡导“共同富裕”以来,大家对此的关注也更加密切。但出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的法律或立法草案。
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建议,以1000万元为起征点,开征遗产税。根据今年3月胡润榜发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22年1月,中国拥有千万人民币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211万户;拥有亿元人民币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3.8万户;拥有3000万美元的“国际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9.2万户。
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作为常用的传承工具,寿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是常用的隐性资产形式,也被认为是合理避税的工具,这里我们主要谈的是保险金信托和寿险两类保险产品。
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金信托、人寿保险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约定方式与时间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的活动。王民指出,保险金信托根据信托的分隔理论,不属于遗产。
再来看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如果不在上述三种情况内,保险金均不作为遗产处理。”王民称。
王民认为,保险金信托由于不属于遗产,所以也不会被计入遗产总额,但如果征收遗产税,其有可能被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比如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三年内转移的财产将被合并计入遗产税征收范围。
而人寿保险是否会被计入遗产总额要视立法情况而定,但从外国的立法来看,非巨额的人寿保险金不会被计入遗产总额,即使纳入也不属于遗产税征收范围;但数额较大的人寿保险预计会被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
国外遗产税如何征收
目前,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而且缴纳税费都较高,比如日本高达55%。
美国税务局官网对于遗产的说明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资产和权益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保险、信托、年金、商业权益和其他财产。但允许扣除部分金额,包括基础丧葬费、免税额,以及由配偶继承的部分免税。
符合相关条件的寿险不在征税范围内。这一条件为:美国税收法典(IRC)对“人寿保险”的严格定义,7702条款给出2项测试,即满足第7702(b)节的现金价值累积测试,或第7701(c)节的指导性保费要求,且符合第7702(d)节的现金价值走廊。
如果想通过保险信托来操作,最好提前操作,按照税法的要求,3年内转移的资产会合并遗产计税。
英国遗产税手册中对于可供继承的遗产定义为“所有可执行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所有类型的资产、现金、股票、股份及其他财产。简单来讲,在英国,人寿保险单的收益将在个人死亡时归入个人财产,并触发对资产转移的遗产税。虽然有针对性遗产继承的反避税条款,但人寿保险依然是很多家庭降低遗产税的常用工具,通过生前赠与(给他人购买保险),或设立信托方式(保险金信托),可以有效降低遗产税负担。
在韩国,居民的国内外财产且不论记名与否,都应纳入遗产税课税范畴,同时被继承人生前10年内赠与继承人的财产(其他人5年),亦合并计入。关于身故保险金是否计入遗产纳税,韩国遗产税法第8条规定,当受益人因被保人死亡而从人寿或意外保险中获得保险金时,存在以下情况,则该保险金应被视为遗产:一是投保人为被保人本人,二是虽然不是投保人,但是实际保费支付人。
正确看待保险避税功能
“寿险、保险金信托确实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王民指出,这一点在英美等国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中体现得最为充分。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遗产税、赠与税、隔代转让税等税收法律对人寿保险金的免税规定非常严格,而信托财产则可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美国民众广泛采用保险金信托的运作模式来合法避税。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法域,避税功能也是保险金信托产品受市场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
王民同时强调,我们必须正确看待遗产税的征收与保险的传承功能。他认为,保险产品出现的首要目的在于转移风险,而其传承功能更多的是在金融市场中作为金融产品的附带功能。
“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我们不能只关注其传承功能,更多地还是应该关注其作为风险转移工具的保障功能。”王民直言,未来遗产税的征收预期固然为人寿保险产品或保险金信托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风口,但保险人也应该更多地回归保险产品的“初心”,而非只鼓吹其作为金融工具的附带作用,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更优质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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