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不懂 CRS 和新个税法,海外投资、移民、买房都可能摊上大事儿

近日媒体报道海外上千华人账户被封的消息,反映CRS实施已然风起云涌。更有律师收到客户咨询,移民新西兰买房前在当地银行开户,被要求证明资金符合反洗钱法和CRS的相关规定。从国内到国外,税务地震不期而至,高净值人士在经营企业或管理财富时,若沿用传统模式,可能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2018年是全球税收透明化、个税变革巨大的一年,影响之大称为“税务地震”亦不为过。CRS的实施和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个人所得税居民税收身份识别的政策变化和反避税条款;甚至国地税合并和金三系统个税板块的进一步升级,工商、银行和税务机关关于信息的交换和进一步的合作,从监管层面都将给高净值人士带来巨大的影响。

聚焦 | 不懂 CRS 和新个税法,海外投资、移民、买房都可能摊上大事儿CRS进入实质性的

数据交换和税收管理阶段

9月1日开始,CRS开始了第一次的全球交换。据OECD官网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这次的自动交换程序开启,全球一共有83个国家和地区和中国实现了多边框架下的情报交换,中国也会和58个国家和地区实现情报交换。中国的税务机关在情报交换回国后对于情报的处理,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和纳税信息的综合评估乃至下一步的检查稽查,8月1日正式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客户端”就是税务机关为下一步的监管工作开展摆好了姿势。这即将成为摆在海内外配置有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个人面前的严峻的考验。
CRS给高净值人群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来自于海外。笔者在从业过程中遇到有客户咨询,称目前新西兰购房前,必须要属地银行开户并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据了解,这一要求来自于《2017年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修正案AML/CFT》,这项法案的通过意在全面打击国际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根据规定,境外购房者在银行开户前,银行就先得确认好该用户的税务居民身份,并且需要提交存入的资金来源证明。相关文件可能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个人财产陈述书和递交给银行的财产赠与说明等等。笔者碰到的实例是在客户递交了财产陈述后,境外的律师还要求中国境内的专业人士,协助进行资产来源的尽职调查和税务调查。拟移民的高净值人士可能很快就能感受到这些政策所带来的“困难”,而这些困难某种程度上都和CRS的实施关系匪浅:各国相互作用进行打击反洗钱和逃税等潜在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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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重新定义居民纳税人增加离境清税、反避税条款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不是只有增加法定扣除额到5000元一点受到关注。从国际税收的角度,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的更改和反避税条款的增加更加与高净值人士,特别是移民海外的高净值人士息息相关。

 

这一点从新税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来: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比于老的《个人所得税法》下外籍的超国民待遇,外籍高管居住中国满五年才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一般情况下,外籍高管都会采用“满五破五”的方式来选择规避成为中国税收居民),新税法强调的判定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标准为183天。举例子说:

“持有加拿大国籍的王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来华,如果在2019年居住满183天;在仅参考中国国内法的情况下,已经成为中国的税收居民。税收居民相较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他承担了全面的纳税义务。”

如果因为移民的考量要彻底离开中国,注销户籍的,需要注意新《个人所得税法》离境税款清算义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看到这个条款,想起来企业的税务注销流程,其复杂性不言而喻。

如果说修改居民纳税人判定条款还显得和高净值人群关系不太大,那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就应该引起相关人士的关心,尤其是那些通过搭建海外架构持有资产,从事交易行为的自然人。反避税条款主要体现在新税法第八条的原则性规定中:

 

1)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受控外国公司(CFC):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s):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修订后的个税法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纳税根据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力,除了补征税款,还会涉及到征收利息,利息的规定会在后续的实施条例中进行明确。

反避税规则体现了很强的技术性,近十年来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的时候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加上国地税合并协同征管和金三系统大数据功能的叠加效应,高净值人士在经营企业和从事个人财富管理时,再运用传统模式进行运作,可能会面临极大的挑战。聚焦 | 不懂 CRS 和新个税法,海外投资、移民、买房都可能摊上大事儿

比如说我们在今年接触客户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案子:

“企业家在做跨境的服务架构安排,是持有一离岸公司和一家境内的企业。离岸公司和客户进行签约并收取服务款项,境内的企业从事实际的运营。从报表和现金流的情况看,境内公司亏损而境外公司盈利且境外离岸公司从不交税。

在CRS和新的个税法实施的背景下,首先离岸公司在境外开具的银行账户会被金融机构要求识别居民身份,如果没有实际业务的开展,离岸公司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且穿透披露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极大。自然人属于中国居民身份,其信息会被传送回中国的税务机关。在这一背景下,如果税务机关进一步进行情报交换后的检查和评估,那么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离岸公司的实质运营将受到质疑,即使离岸公司不分红,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适用反避税条款征收其“视同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境外金融资产无法隐身注意风险防范

正如笔者上一次接受惠裕全球家族智库采访的曾经说过,全球税收透明化的趋势是一直在发展的,同时也是不可逆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必然从粗放的方式走向细致和严格。因此,指望和税务机关抛开法律去讨价还价几乎不可能。做好心理准备,重视税收的问题才是正解:特别要加强事先的架构策划和测算,注重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才能安然过关,同时也要意识到,税务合规成本加大是必然的。

为了方便理解,笔者结合目前实务中处理的委托案例总结以下的注意事项:

1)某些架构的安排下造成的“监管盲区”不代表不存在纳税义务,建议高净值人士在做跨境交易安排或者是投资、分红决策时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提高税收遵从度。

《中国税务报》在08月10日刊登了一篇名为“境外公司向境内分支机构高管实施股权激励:98名境内高管共补缴个税1.53亿元” 的署名文章,十分具有典型的意义。文章披露的企业高管虽然是从境外的公司取得了股权激励,但这些高管实际任职并服务的企业位于中国境内,他们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基于其在国内的任职受雇而产生的,那么中国的税务机关对这些股权激励拥有管辖权,并依法征收了个税。更深一层来理解这个案例,在CRS实质性实施和新个税法的背景下,如果这些高管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即使从境外某个离岸地区取得收入,本人又不实际在离岸地区履行职务,那么这些收入是否应当并入其全球所得,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呢?答案是肯定的。没有CRS,境外金融资产信息尚可隐身,CRS实施后,这样的安排和基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所谓的避税效果,就值得再进一步去考量。

2)还原业务的经营实质,关注个人财富的资金流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和其他法律风险
如果查阅双边机制下的税收情报交换,公开案例中笔者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报道的关于中山地税的专项情报调查的案例。案情很简单,但是案件中税务机关核查的路径和方法值得关注。

“境外某国税局发现一对中国移民夫妇在境外开豪车住豪宅,但申报的收入非常少,本着怀疑态度向中国政府发送了专项的情报请求。中国税务局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迅速掌握情报所涉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当事人申报纳税情况等基础数据,并向本市公安、国土、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发出协查文书,全面了解涉案情报要求的情况、资产购置存量、股权拥有情况和资金流水信息等。在做情报交换的同时,税局也进一步发现该夫妇国内亲属2009年~2011年的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双方借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对其借款能力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后通过资金来源和流向的还原发现:企业资金转个人资金这一步是由该夫妇的母亲作为股东向企业借款形成的。那么在还原业务实质时税务机关当然可以根据相应的法规要求,就“股东借款”视同分红进行纳税。”聚焦 | 不懂 CRS 和新个税法,海外投资、移民、买房都可能摊上大事儿

笔者相信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在此进一步建议高净值人士和企业家们,审视一下自己的资金来源和业务流向。有自己不确定的情形尽早进行梳理以防范未来的风险。
3)做好家庭和企业的财产隔离,合理规划税收身份实现私人财富隔离
虽然在过去的几年中,不断有家族律师、会计师和理财顾问在建议和强调企业家做好风险防范、做好财富传承的布局以及家族、企业财产隔离的重要性,但是真正引起重视并实际提前规划做好安排的企业家并不多。在眼下的新的环境下,拓宽新的思维,有效利用信托、保险和资管的架构进行财富隔离,预先规划变得尤为重要。在税务专业人士眼中,利用一些金融产品达到节税的目的也是真实有效的,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境外的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预先筹划。

但是,建议企业家在利用境外某些控股实体时,要引入BEPS和CRS下的概念和判断原则,建立起经得起税务考验的经济实体,从而能够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实现经济和税收上的利益最大化。基于此,另外一个建议是做好居民身份的规划,请注意并非是国籍护照和移民规划。笔者在实务中遇到有客户拿着几本护照来咨询关于居民身份的问题,护照不能够改变其在华拥有户籍、实际定居、工作和生活的事实,乃至于不能改变其作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事实。

一个成功的、理性的规划,需要对一些主流的移民地区和国家的居民身份、协定待遇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并需要提前进行安排,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策划,更加需要高净值人士本人或者是家族中其他人以“时间”换“居民”,才能达到理想的目的。

原载于《家族办公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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