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月1日,《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生效。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跨国企业实体于香港收取的利息、股息、处置收益及知识产权收入会视作源自香港并征收利得税。就利息、股息及处置收益,倘若收取收入的实体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订明的经济实质要求,该等收入可继续获豁免利得税。
为确保税务明确性及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跨国企业实体可就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向税务局局长申请事先裁定。申请人可随时提交申请,最多可涵盖由2022/23课税年度或其后年度起计的5个课税年度(最长涵盖期2023/24至2027/28课税年度)。通过裁定后,在涵盖期间内纳税人可将裁定意见作为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减轻后续年度自证经济实质的合规负担。
近日,香港税务局公布了两例事先裁定个案,向纳税人提供关于《税务条例》第15K条下经济实质事先裁定的参考案例。
事先裁定个案第68号
背景
申请人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的主要业务为销售体育活动住宿套票和投资控股。申请人拥有一家在F税务管辖区成立的「F公司」的75%的股权权益。
申请人是《税务条例》第15H(1)条所界定的跨国企业实体。它并非第15K(3)条所界定的纯股权持有实体。
申请人将从「F公司」获取离岸股息收入(“该等股息”)。该等股息属《税务条例》第15H(1)条订明的指明外地收入。
安排
申请人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在香港进行《税务条例》第15K(3)条订明的指明经济活动。该等指明经济活动为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而作出所需的策略决定,及就相关资产管理及承担主要风险。
申请人有数名董事及员工在香港管理及支援其业务运作。此外,它外判其法律及商业支援活动予在香港的非相联服务提供者(“该服务提供者”)。
申请人计划:
(i)每年有预定数目范围的员工在香港进行指明经济活动,且该等员工具有进行该等活动所需的资格;
(ii)每年为进行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招致预定款额范围的营运开支;及
(iii)就该服务提供者在香港进行的指明经济活动履行充分监管。
裁定及适用期
申请人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订明的经济实质要求。本裁定适用于2023/24至2027/28课税年度。
事先裁定个案第69号
背景
申请人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的主要业务为销售体育活动住宿套票和投资控股。申请人拥有一家在F税务管辖区成立的「F公司」的20%的股权权益。
申请人是《税务条例》第15H(1)条所界定的跨国企业实体。它并非第15K(3)条所界定的纯股权持有实体。
申请人将从「F公司」获取离岸股息收入(“该等股息”)。该等股息属《税务条例》第15H(1)条订明的指明外地收入。
安排
申请人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在香港进行《税务条例》第15K(3)条订明的指明经济活动。该等指明经济活动为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而作出所需的策略决定,及就相关资产管理及承担主要风险。
申请人有数名董事及员工在香港管理及支援其业务运作。此外,它外判其法律及商业支援活动予在香港的非相联服务提供者(“该服务提供者”)。
申请人计划:
(i)每年有预定数目范围的员工在香港进行指明经济活动,且该等员工具有进行该等活动所需的资格;
(ii)每年为进行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招致预定款额范围的营运开支;及
(iii)就该服务提供者在香港进行的指明经济活动履行充分监管。
裁定及适用期
申请人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订明的经济实质要求。本裁定适用于2023/24至2027/28课税年度。
以上两个裁定的裁定日期均为2023年3月1日,两个申请人情况极其相似,似乎来自同一集团。案例中申请人均不属于纯股权持有实体,经济实质要求较高,其均有数名董事及员工在香港管理及支援其业务运作。希望香港当局未来可以提供更多多元化的案例供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长从本年初即开始接受事先裁定申请,但目前主动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数量并不多。此次香港税务局首次发布关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的案例,拟鼓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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