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涉外遗嘱及涉港遗嘱

身边很多中国人在国外居住生活,也有很多外国人在中国居住生活,他们的资产分别在内地和国外,那么于这些资产,是否应该通过订立涉外遗嘱的方式提前做好规划。

文|梁冰律师

身边很多中国人在国外居住生活,也有很多外国人在中国居住生活,他们的资产分别在内地和国外,那么于这些资产,是否应该通过订立涉外遗嘱的方式提前做好规划。

是否应该订立涉外遗嘱

我个人认为,标准只有一个:只要有较多的资产在内地,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还是股权,只要日后可能需要在内地处置财产的,均应该订立遗嘱。

原因是,只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可能适用内地法律。如果不预先订立遗嘱,则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一概适用内地法律,动产的法定继承也有可能适用内地法律,而内地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和很多国家和香港地区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不一致,在这些地区中,配偶是唯一优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涉外遗嘱应如何订立

个人建议,应按外国法律和内地法律分别订立一个内容相同的遗嘱。具体如下:

1.中国人在国外长期居住生活有较多资产在内地的,应分别按长期居住所在国法律和内地法律订立遗嘱;

2.外国人在中国长期居住生活有较多资产在内地的,应分别按国籍国法律和内地法律订立遗嘱;

3.外国人在外国长期居住有较多资产在内地的,应分别按国籍国法律和内地法律订立遗嘱。

同时订立两份遗嘱的原因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最终都有可能适用内地法律

 涉外遗嘱成立可适用的法律

涉外遗嘱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律规定,即为成立:

1.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如何确定经常居所地见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如何确定经常居所地);

2.立遗嘱时的国籍国法律;

3.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4.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

5.遗嘱行为地法律。

 涉外遗嘱生效可适用的法律

涉外遗嘱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律规定,即为成立:

1.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2.立遗嘱时的国籍国法律;

3.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4.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

就算应适用外国法律,最终也可能因为损害公共利益或无法查明等原因导致最终适用内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第二款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时,就应该适用内地法律,而在实践中,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往往落在了当事人身上,如果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时,则法院会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直接适用内地法律。就算当事人能够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裁定是否采用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因而,就算连接点只算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最终也有可能适用内地法律,因而,如果遗嘱最终可能在内地执行,应同时按内地法律订立一份遗嘱。

注意点

(一)按照外国法律和按照内地法律订立的遗嘱关于内地资产的处置内容要保持一致;

(二)在域外订立的遗嘱,不管是按外国法律订立还是按内地法律订立的,均应按照内地法院对于域外证据的要求,在域外公证后再经过大使馆进行认证;

(三)如果是因为长期居住地在内地,从而可能直接适用内地法律的,在订立遗嘱的同时应该同时收集长期居住在内地的证据,比如出入境记录、居住证、居住登记、社区或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咨询委托内地家事律师,因为遗嘱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各国对此都有不同的形式规定和实质要求,以下简列内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1.内地遗嘱的形式要求

只能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中的一种。

2. 首选内地公证处公证遗嘱的形式,如果因为在国外或公证处不愿意办理时,可以选择自书遗嘱的方式。

3.自书遗嘱的订立要点

(1)遗嘱所有内容必须由立遗嘱亲笔书写;

(2)如有多页,每一页都要写上名字和日期;

(3)落款处要写上名字和日期;

(4)涂改处要写上自己和名字和日期;

(5)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

4.打印遗嘱的订立要点

(1)要有两个或以上见证人;

(2)见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是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或其厉害关系人;

(3)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

(4)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页签名、写日期;

(5)遗嘱不能事先打印,只能现场打印等。

综上,只要内地在较多资产处理时,笔者建议均应按照内地法律订立一份遗嘱,且在订立遗嘱时应咨询内地专业的家事律师,以最大可能保障遗嘱的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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