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美娜律师
背景介绍;
2022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一则信息,引起全网关注: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吴亦凡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吴亦凡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根据官方信息,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对于6亿元构成中的偷逃税金额、罚款、和滞纳金,根据官方信息和还原计算,笔者整理表格如下:
从官方信息中,我们还可以解读出:
1. 税务机关的调查手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
2. 税务检查的时间范围。“2019年至2020年期间”。
3. 税务调查的过程。涉及“吴亦凡(WU YI FAN)大量经营信息、资金往来涉及多家境内外关联企业。北京市税务部门会同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答记者问中,该局负责人还提到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那么,对于来华外国人,或者是取得境外收入的中国人,他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引起哪些注意呢?
问答
1. 问:吴亦凡(WU YI FAN)是加拿大国籍,他需要在中国交税吗?
答:吴亦凡(WU YI 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答记者问》)
2. 问:怎样快速判断,一个来华外国人,他是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的纳税义务范围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方面)?
答:关于居民、非居民,有住所个人、无住所个人,由于是税收上的用语,确实容易引起理解上的障碍。笔者为此整理了下图,便于查找。从下图可以看出,来华外国人按照他在华居住的时间,产生不断扩大的纳税义务。
(1.2.3) 都是无住所个人,范围包括: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籍个人、港澳台个人,
以及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而放弃中国境内住所的部分华裔。
在(1.2)的情况下,随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达到183天,他会从非居民个人变化为(3)居民个人。
(1.2)都需要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需要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吴亦凡就属于(3)的情况。
3. 问:外国人在中国可以享受哪些税务豁免呢?
答:见于笔者整理的下表
回到吴亦凡案例中,从目前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看,他可能属于表格中第一行的情况,就是已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天但是连续不满6年,那么他可以享受的税收豁免是对“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4. 问:怎样属于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性质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那么,在境外提供的,就属于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吴亦凡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调查范围,聚焦在了“来源于境内”,以及“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两种情况。
那么在官方信息中没有明确点出的,笔者可以还原为,吴亦凡的“境外收款避税”,是试图将“来源于境内”+“境外支付”的这部分收入,与他可以获得税务豁免的“来源于境外”+“境外支付”的收入进行混淆,从而达到不交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5. 外国人在中国还有哪些税收豁免?
答:外国人取得的有关津贴,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对于超高收入人群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
那么还有一条优惠政策: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在符合中国税法的前提下,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当前国内的“金税四期”即将运行,个人所得税征管趋严的大趋势下,任何的安排和规划,建议都需要在具有真实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
否则,可能落入到吴亦凡案例中被认定的另一种逃税行为“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不仅可能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等负担加重。
另外,外国人还需要考虑母国的征税权。即使他在中国不交税或者少交税,他在母国仍然可能负有纳税义务。比如,加拿大就是全球征税国家。当然,吴亦凡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款,那么在该境外公司向吴亦凡进行股息分配、或者支付其他性质的所得之前,吴亦凡暂时不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或者类似性质的税负。如果境外公司取得收入,确实有真实性、合理性,那么这种安排可以值得参考。
6. 来华外国人同时构成母国和中国的税务居民时,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答:如果两国有订立税收协定,来华外国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他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的加比原则,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习惯性居处——国籍——相互协商这样的顺序,判定他仅为其母国税务居民时,才可以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但是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的“税务居民”身份评断,与中国税法下的“税务居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以吴亦凡案例来说,中国与加拿大订立有税收协定,从公开信息判断,吴亦凡属于其母国的税收居民,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政府认定他是中国税务居民,对他行使征税权。
对于非专业背景的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做性质判定、资料准备,算税、报税,还是事前的税务测算,合规前提下的交易或合同规划,都需要专业和实操经验。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做好事前、事中的风险把控。
7. 以上都是针对来华外国人。如果是中国人取得境外收入,他也需要在中国交税吗?
答:是的,中国人通常也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他需要就全球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纳税。
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王先生,在新加坡实际居住超过60天但是未满183天,他是新加坡非居民纳税人,他在新加坡取得的工资收入需要按照15%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王先生还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他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之后,将在新加坡取得的工资收入,与中国的综合所得合并,按照3-45%的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向中国的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对于在新加坡缴纳的税款,在向中国纳税申报时,他可以要求相应抵免,以避免重复征税的后果。
8. 隐瞒取得境外收入的事实,可以不向中国政府交税吗?
答:关键点当然在于中国政府能否有效获得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情况。但是全球政府间正在不断加强反避税合作,目前已经有110多个国家或地区政府加入到CRS。金融账户的持有人随时面临着信息被获取,被交换的可能。除此之外,BVI、开曼等离岸地,也可能对不满足经济实质法要求的实体信息进行政府间的主动交换。
因此认为有离岸公司就可以隐瞒收入的想法,可能并不现实。笔者建议已经搭建了海外架构的纳税人,进行相关的风险检测,包括针对实体设立地、收入取得地、收入来源地、税务管辖地等,以满足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申报与税务合规要求。
9. 已经面临了税务检查或者稽查,纳税人怎么办呢?
答:税务风险的管控,除了事前阶段,事中和事后阶段也不可以放松。
(1)从收到涉税风险的提示提醒开始,纳税人需要保持信息畅通,把握与税务机关的约谈。主动自查自纠,及时调整申报,这个阶段可能需要承担滞纳金,但是可能避免或者仅承担较低的罚款。
(2)在进入到税务稽查阶段以后,纳税人要配接受税务检查,但是也要注意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分析,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尽可能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3)吴亦凡案例中,他已经被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那么他可以一方面评估是否需要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另一方需要筹措资金,及时接受税务处罚,以适用“首罚不刑”的政策,尽可能化解刑事风险。
【作者介绍】李美娜律师,税务师,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家族办公室税务律师、资管公司投资经理等。擅长民营企业法财税风险控制、家族财富中心规划、家族信托、国内及跨境税务规划。以及反洗钱、反避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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