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的认定要依据「共债共签」原则来确定,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共签共债,也包括事后追认。第二步,如果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直接认定为共债,第三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部分,由债权人举证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逃脱不掉的枷锁
还记得1月3日,贾跃亭的太太甘薇从美国回来后临危受命,在风口浪尖上发布长文宣布替夫还债,并主动展开各种还债举措。
吃瓜大众一厢为甘薇替夫还债的壮举感动,赞赏她有情有义、巾帼不让须眉;一厢却又为她感到惋惜,本来可以过着锦衣玉食的好日子的富太太能不能挑得起这贾跃亭也挑不起来的债务重担——一大笔被投资人、证券公司、银行、信托争相要求还款的债务。欢迎《家族办公室》杂志
依照之前的婚姻法解释,这笔债务也确实应当由贾跃亭和甘薇夫妇二人共同承担。不想,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条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
【新解释条例如下】
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从今以后,夫妻一方只需要为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以及另一方因为家庭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负责。
替甘薇鸣不平的人们在想着,如果这则解释早点出台,也许甘薇就可以从因为夫妻关系为贾跃亭背负的巨额债务中解脱。因为甘薇说过老贾不允许她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所以乐视所欠的债她并不知晓,也没有签过字,并且乐视借的债也没有用于她的家庭生活。
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家族办公室》记者专访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
李梦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夫妻债务的认定要依据「共债共签」原则来确定,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或者夫妻日常生活。
就贾跃亭的情况而言,即使甘薇没有签署追认负债,可能她还是需要在国内替贾跃亭还债,因为贾跃亭夫妇在公司的持股情况复杂,债权人很可能以贾跃亭借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由而要求她负责债务,仍然要共同承担的原因有二:一 女方有持股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二即使没有持股,公司经营收益很可能是给予家庭生活的,也就是利益用于了日常家庭生活。并且,2017年3月,乐漾影视的创始人甘薇在乐漾获得A轮融资后,把甘薇手中所有的乐漾股权以「对折」的价格卖给乐视,虽然约定两年后收款,但是其中关系暧昧不明。
所以,甘薇注定要成为有担当的女子,替夫还债,希望她可以力挽狂澜于即倒。
打开希望之门
同样引起关注的是,2018年年初,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的遗孀金燕,因李明突然病逝且因此前签署的上市对赌协议失败,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如果依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则无疑为金燕打开了希望之门。据金燕自己所述,金燕并没有在当年的对赌协议上签字,她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小马奔腾获得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燕可以上诉不承担这笔债务。
但是,李梦律师表示,新的司法解释恐怕也很难改变金燕替夫还债的命运。小马奔腾的案件目前涉及配偶的原因,就是因为李明对赌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经营,而公司经营的收益是属于李明与金燕的家庭的;因此,在共同享受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故小马奔腾这个公司通过对赌协议获得融资不幸失败后,产生的债务也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如果丈夫经营企业举债,而妻子为家庭主妇没有股权且不参与经营的,无论丈夫是否给她家用购买车子股票等,妻子一般不需要承担丈夫的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表明丈夫举债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妻子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真正隔离财产纠纷的方式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假如高净值家庭在其所经营企业破产前先离婚,把大部分财产转移给未参与经营的妻子或者先生。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有没有办法向已经离婚了的另一半追讨?
李梦律师表示,企业破产前先离婚把财产转移给未参与经营的一方配偶,理论上讲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这种财产转移。因为这种对财产的转移是为了逃避已经存在的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法律实操中流程复杂。
通常公司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债务,这类债务本身就是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第二种是股东个人债务,主要产生于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借款、作担保甚至对赌产生的债务,这类债务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并非是离婚就可以解决的。从目前来说,简单地判断是离婚避债,还是离婚不避债都是片面的。最终都要从本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析。欢迎《家族办公室》杂志
实际上,对于企业运营尤其是创业公司高管背后的高净值家庭来说,要做好企业和家庭资产的有效隔离,实现资产与家庭债务、企业债务的隔离,才能有效的保护好家庭的的财产,为家人留下安心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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