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的年关太难过,之前设立的家族信托能隔离债务吗?

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保障财富安全的一大利器

引言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律师,我的债务到期了,我可不可以设立一个信托,把我的财产隔离出去?”;“律师,我做了保证人,现在债务人还不出钱了,我可以设立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吗?”实际上很多企业家都有这个问题,作为债务人要还钱了,作为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听说信托有隔离债务的功能,那么现在设立信托来得及吗?本文会针对这一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给出我们的答案。

信托具有隔离债务的功能

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制度的基石,也是信托得以隔离委托人债务风险的依据。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即和委托人“分家”完成“自立门户”,那么此时委托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不会牵涉到已经独立的信托财产部分。简单来讲,当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自身财产中分离,如果委托人的债权人向其追要欠款,这部分信托财产是“安全”的,这就是信托隔离委托人债务风险功能。

信托隔离债务存在例外情况

在通常情况下,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所以设立信托可以隔离委托人债务,《信托法》第15条就是从确定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角度给了委托人“法律武器”来对抗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时候设立的信托都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在两种情形下,即使委托人设立了信托,可能也无法隔离债务。

第一种,信托可能被撤销的情形。

信托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信托法》第12条的规定,当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信托。也就是说,如果在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对委托人享有债权,委托人使用财产设立信托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那么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就可能被撤销。

第二种,信托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出现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虽然信托财产依法具有独立性,依然可能被强制执行。

以上两种情形下,信托会因为可能被撤销或被强制执行而无法达到隔离债务的目的,且纵观这两种情形就可以发现,设立信托的时间越早,出现这两种情形的可能性就越小。

作为债务人,能否通过信托隔离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或者受让他人财产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应行为的。在债务来临之后,债务人设立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是在“转移财产”,可以适用《民法典》上的撤销。

并且,在债权人在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已对其享有到期债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仍然将其财产用以设立信托,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存在违约行为和财产转移行为,可主张行使信托撤销权。因此,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设立信托可能不能达到隔离债务的目的。

作为保证人,能否通过信托隔离债务

保证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责任担保时,虽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逃避担保责任的,债权人知道该情况后,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担保期间内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担保期间届满后转移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保证责任到期后,债务人设立信托也可能不能达到隔离债务的目的。

结论

《信托法》的相关法条对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做了肯定,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债权人信托撤销权且规定了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例外情况,由此可见,只有正确使用信托这一工具,才可以发挥其隔离债务的作用。

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作为保证人,债务到期后设立的信托都可能不能达到隔离债务的目的。只有在债务产生之前就已经设立的信托,才可以保障财产“安全”。

企业的经营有风险,个人的债权债务也充满不确定性,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保障财富安全的一大利器,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提前规划,提前做好财产传承的相应安排,提前设立信托,不然等到债务实际来临,再设立信托也只是亡羊补牢。

“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荣膺「2021家族服务经典实践案例奖」

有债务的年关太难过,之前设立的家族信托能隔离债务吗?

版权所属:家族办公室 - Family Office Time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ott.top/archives/22993/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Family Office Times, Eva.Y的头像Family Office Times, Eva.Y编辑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在线客服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