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设立不平均继承的信托,儿女心里怎么平衡?

很多身为子女的都会公开表示,相信父母已经妥善安排好了家族资产继承问题。即使是聘请了资深的律师,以及其他专业的顾问,帮助设计家族信托的收益问题。只是在很多情况下,很多家族都会考虑将某些继承人完全排除在外,或者是减少继承的份额。问题并不是 能不能设置不平均继承的信托,而是如何避免这样设置之后造成的家族纷扰和家族成员间更深的隔阂。如何在避免信托结构进一步放大这种不平均性。

在设计信托的时候,另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就是信托架构能否真正保护家族后裔免受债权人、遗产税、离婚、各种不可抗力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大多数家族也都会非常有信心的表示,都已经考虑了这种种因素 ,只是从太多的事后案例中看,依然缺失了很多重要的保护措施,或者是设置中本来就有缺陷。

不平均继承远超过预期

在信托行业的长期实践中,已经发现太多的理由来设置不平均的继承方式。

  • 资产赠予者同某个继承人有势不两立的分歧,或者有继承人已经叛离家门。
  • 相比其他继承人,包括还未成年的继承人,年长的继承人已经独立获得了显著的事业成功,相比之下可能无需更多的家族援助,因此减少继承份额。
  • 已经有继承人,在信托之外,获取过了巨额的家族支持,包括身前赠予等的资助。
  • 家长希望给予长伴在身边的子女,或者为家族事业倾注更多心力的子女,更多的继承份额。
  • 家长希望在直系子女之外,还给予其他的亲属,或者旁系族人列为信托收益人,甚至用信托支持一些慈善、非营利机构等。
在信托之外设立平衡机制

不难设想,原本预料父母会平均分配继承权的继承人们,出乎意料的听到今后从信托继承份额会有明显差异时,可能爆发出的纷扰。庆幸的是,还有一些方法可以在信托结构之外,解决这些问题。像是采用身前赠予,在公开的信托结构之外,把部分资产留给特定的继承人。同时,也可以考虑在主要资产信托之外,加添一个特殊用途的救急信托,让所有继承人在碰到意外状况时,都能获得足够的援助。

另一个状况是,需要对目前的状况更为谨慎的进行处理。举个例子,家里最小的女儿,公开和家族决裂,做了很多让父母伤心的事情。或者说,有子女已经在家族支持下独立创业,打拼出属于自己的私人企业,或者靠自己的能力跻身富豪行列。但是,这种状况都不是永久性的,不会出现改变的。女儿在经历更多社会历练之后,终会体会父母的用心良苦,父母也不会永远拒绝回头的骨头。商海变幻无常,旦夕祸福,即使子女的事业蒸蒸日上,但也难免遭遇逆境,能有额外的援助,借势逢凶化吉,平安渡过,也能让父母更觉安心。

如果仅仅是顺从情感上的第一反应设立了信托规则,今后再要进行修改不仅困难,还有不小的成本,更不要说修改决定带来家族内部新的波澜。

下面一些措施可以帮助家族客户在起草信托架构时,在充分保护资产安全的同时,也为继承人预留一些权利和能力,在发生意想不到状况时,进行一些灵活的调整。

1、指定继承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并赋予设立继任受托人的权利,在意外过世、不能履行职责或是因故辞职时,预订合适的新任受托人。

一个家族信托可以让二代继承人终身受益,此后在二代过世时,可以按照新的遗嘱,将资产交托给第三代继承人,或是分割到多个不同的信托。也有可能二代继承人遭遇意外状况,失去管理信托能力,这时就能让共同受托人来继续履行看护资产的职责。当然,在挑选继任受托人人选时,可以预设一些先决限制,例如限制将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预期继任受托人等,预防家族核心成员之外的人,掌握信托控制权。

2、 通常,让二代继承人拥有直接决定,在其身后如何传承资产的权利。

很多家族信托会让二代继承人们自行决定,在其过世之后是将名下收益资产,分配到独立的新设信托,还是直接从信托中拆分出来,交给各自第三代家族成员。这种权利也称为遗嘱指名权(testamentary power of appointment)。更为常见的是,信托单独行使这种权利,以利于将资产交付直系后裔。扩展性的用途,包括直接捐赠给指定慈善机构,或者其他由二代继承人指定的收益人。核心就是避免将资产变作继承人的遗传,转而让继承人的债权人染指家族资产。

很多设计良好的信托,或许会设立一个由第三方独立人士组成(非信托收益人)的委员会,用以帮助二代继承人制定资产分配方式。避免从二代到三代的传承过程中,遭遇遗传税,或是债务追索的影响。

3、 二代继承人获得“终生指名权(lifetime power of appointment)”

在遗嘱指名权之外,这是一种可行的授权,只有在二代继承人过世时才生效的下一代财产分配方式。也就是当二代早于信托设立人过世时才能生效,将其名下可以分得的家族资产,直接按照其意愿交付给其后裔,或让代位收益。

4、 在起草家族信托时提供信托监察人(trust protector)

以资产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可以托付给非信托受益人作为信托监察人,当家族状况出现显著改变,或者各种税收政策或信托法规出现巨变时,帮助信托做成相应调整。通常信托监察人会同时授予调整受托人、修改信托发放规则,甚至改变信托所在地等的权利。

5、 在传承信托里设置额外的规则,用以预防信托捐赠者早于其父母过世时的干扰,避免父母日后新的继承权问题。

很多信托捐赠者的父母依然健在,也会成为家族信托的收益人,或许是因为年长关系无法完全理解复杂的信托规则,或许是无法和律师充分沟通,没有对他们的受益权做出完整安排,这也会给信托未来的受益问题带来隐患。万一信托捐赠者早于其父母过世,那么就会给信托带来原始意图之外的受益人,例如父母的其他子女。

为了防止这种状况,一个解决方案就是直接制定好父母过世后的受益权安排问题,让父母仅作为终身受益,一旦过世,名下资产和受益权将直接转交给捐赠者的直系后裔,避免意外状况发生。

以上只是一些常用的设立不平均继承信托时的小建议,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独特的状况和要求,这就需要和专业律师具体商量,不妨也引入“第三方复查”,在起草好信托草案之后,由另一家专业律所或信托公司进行复核,检查是否存在思维漏洞或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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