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家族信托关联性解读9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与家族信托:

1. 信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信托目的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无效。家族信托如果不当使用,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进而具有无效的风险。《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常有客户咨询,可否设立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目前,最高院已经有了关于代持购房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的案例,因此,如果这种信托目的,个人认为存在信托无效的风险。也有客户咨询:可否设立信托,目的是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因为委托人受益人是外国人。个人认为该信托也存在无效风险。
4. 实践中,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的合规,对该类家族信托把控还比较严格。但是,如果信托不是以上述为目的,但在信托设立后,客观上由于政策的变化,或者委托人受益人国籍的变化,导致客观上产生与上述两种情形相同的信托,则该信托是否存在无效风险?无人讨论该问题,实践中我们尚未遇见该情形,但是理论上确实存在的可能性。个人认为,该信托不应该依据第十一条第(一)项而被认定为无效。
5. 另一个敏感的信托目的是债务和婚姻风险的隔离。目前国内信托,对于设立以债务、婚姻隔离为目的的信托,都非常谨慎。至少,在合同条文规定层面,非常谨慎,原因在于中国信托独立性的理解,还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这个话题可以分为很多个层面,很多个子信托目的;在严格限定具体隔离目标的情况下,在交易结构仔细设计的情况下(也就是认真比较中国信托法条文与相关中国法律条款效力优先性的基础上),中国家族信托具有相应的资产隔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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