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解读8

《信托法》第十一条与家族信托:

 

1. 信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信托无效条款在家族信托实务中非常重要,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思维底线是不能信托无效,否则是丑闻。委托人和受益人多年之后,知悉信托竟然无效,一定要追究责任。

3. 信托无效后的代价有多大。我们认为,法律上,无效的效力是自始无效,溯及既往。那么,视为信托从一开始就没有存在着。那么:

3.1. 资产要返还给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已去世,甚至去世多年,离岸委托人的子女(信托受益人之一)都去世了,则,资产返还给谁?委托人的继承人入的权利边界?——法律混战。

3.2. 在信托期限内,资产产生了很多收益。资产转让视为自始无效,也就是应该恢复原状,则,委托人是否应该缴纳所得税?但实际上都没有缴纳。如今资产给到了各种法律关系的受让人,则这些人是否要交税?如何缴税——法律混战。

3.3. 信托期限内,信托收益分给了受益人。无效后,这些收益应该予以追回,但是如何追回?——法律混战。

3.4. 受托人、相关服务商已经得到了很多报酬,需要返还。

3.5. 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和信托期限内,可能已经有了负债,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资产一直隔离于委托人的债务。现在要返还了,债权人的权利边界?——法律混战。

3.6. 委托人、受益人的婚姻财产可能与信托财产相区别。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受益人离婚了,信托财产都没有被用于分割。则今天信托无效了,委托人、受益人的配偶有什么权利——法律混战。

3.7. 信托财产进行了很多投融资,资产现在返还,未到期资产如何返还,能否返还?——法律混战。

3.8. 上述问题,很多是无法解决的。届时大概率受托人视过错程度,就资产返还给委托人事项,承担返还第一顺位的返还责任。资产已经分出去了怎么办?个人感觉,受托人大概率先以自有资金进行赔偿,然后追究相关方责任?但是面对自然人,基本上在实体法上、程序法上的成本方面,基本不可行。总之,法律混战,难以预料。

4. 总结一下:无论怎么处理,都一定有人不满意,处理很难公允,选择诉讼是这种情况下各方表达“勤勉尽责”的唯一选择。我们看到过去七年中国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一方面说明这是刚需;一方面,是否存在一些潜在信托无效风险?未来几天将就此予以分析。

5. 顺便提及,家族信托争议解决,可能会伴随着一代委托人去世而更多涌现,家族信托争议解决会成为一个新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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