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解读4

《信托法》第七条与家族信托:

 

1. 中国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 “必须”:表明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必备要素,信托的本质是对财产的安排,如果没有财产就没有信托。如果设立时没有信托财产,或信托期限内信托财产不再存在(无论是因为全部被用于分配了,或者投资失败了),则信托必须终止。

3. 尽管信托本质是对财产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家族信托的传承目的,因此期限比较长、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大,这就同时导致信托是对一群人、多代人、家庭成员的安排,这些人将长期围绕在信托的周围。从而给理财顾问带领巨大的客户黏性,以及扩展了客户数量。

4. “确定的”:是指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必须存在,或者信托期限内约定的时限内,必须存在。因此信托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可以分期交付信托财产。

5. “委托人合法所有”:表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且能够完全独立支配。最常见情形是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则配偶必须出具同意函。如果信托财产是为别人代持的资产,是非合法所得,均不能设立信托。信托设立时对委托人财产的尽职调查,是每个设立信托时必须进行的工作,现实中信托设立的大量难点在于如何通过财产来源的尽职调查,以及各家机构在此过程中的勤勉尽职边界,这里面有大量的实操问题。

6. 营销中如何使用第七条?营销中心经常使用本条用于解释委托人为什么要提供资产证明和信托合同中关于及资产合法所有的承诺。承诺的原因是因为终极意义上,机构无法查清创造财富的过程和资产来源合法性,无论对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做了多少努力,仍旧需要委托人依据自身的诚信进行承诺。其次,本条用于解释为什么配偶需要出具同意函。

7. 配偶同意函的内容大有讲究,涉及委托人、配偶的种种关系。请见后续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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