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家族信托的关联解读1

编者按:2021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20周年,我们在此推出对《信托法》与家族信托关联性的具体条文解读,详细阐述《信托法》在家族信托实践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指导性,同时结合现阶段家族办公室行业的现实生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促进家族企业选择使用家族信托做为自身家族财富、家族精神等传承的重要法律工具作出一份贡献。

《信托法》第三条与家族信托
1. 中国信托法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2. 法定的信托当事人只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但是,家族信托的实践,往往需要信托保护人(或监察人)。原因:当委托人(一代创富者)去世,而信托期限未届满(如果传承为目的,委托人一定选择信托期限长于自己的寿命),则剩余期限内,谁来决定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受益人和受益权资格的认定与变更(比如不孝顺等恶劣情形发生)、分配条件是否满足等)?谁值得委托人信任:某一位家人?信托公司?理顾?

3. 目前市场上很多信托公司、家办,选择忽视上述问题,因为,其本意做家族信托,就是以配置自身产品为导向。而思考上述问题,一是成交慢;二是需要对法律做非常深刻的理解,并针对不同的客户给予定制化的财富传承法律架构设计;三是需要长时间实践与理顾、客户洽谈才能发现客户的真实需求规律;四是从机构领导到家族信托从业人员,其本意不是将其作为毕生事业,而是最近几年提升自己职业命运的踏脚石而已,但因客户将传承家业的资产交付给我们,作为从业者我们有为家族做长期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负责服务心态,在选择家族信托为服务方向时也应做好后期职业方向的长期规划。以上四个方面,都有缓解方案。关键是,是否站在客户的立场,设计以家族财富传承为目的的结构。心在哪里,路就在哪里,其他都是过程。

4. 保护人,几乎成为满足传承需求的必选项。也为理顾、专业人士、家办勾画了服务想象空间。

5. 中国家族信托适用于“境内”,实践中只要是指境内的资产,在境内设立信托,需要适用境内的信托法。离岸地和主要移民国家的信托,可以在本土设立,但是选择国外信托法作为管辖法律。但是在中国,这件事还太遥远。

6. 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是中国三类主要信托,以后相关法条中再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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