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会太多,慈善信托不等于慈善捐赠,也不是理财和避税工具

慈善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不仅普通民众对其所知甚少,很多专业人士,甚至监管部门也存在一些误解。对慈善信托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信托法(信义法,fiduciary law)在慈善法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从事慈善事业靠慈善捐赠、慈善组织已经足够,即便引入慈善信托,它也只是一种有益的补充而已。

其实,慈善事业的核心是信任,无论是通过慈善组织还是通过慈善信托从事的慈善事业,除了外部监管之外,都需要强调制度本身内生的制衡和约束,而信托法所确立的信义法(fiduciary law)基本原理是构成慈善法的基本原理。无论是慈善组织的管理层还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都要受严格的信义义务的约束。事实上,早期的英国慈善法就是一部慈善信托法。

如果忽视信义法理的重要性,等于将《慈善法》变成了一部慈善事业监管法,忽视了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自组织功能,忽视了其内部的制衡和约束。

二是把慈善信托视为理财工具。

现实中存在的主要是以增值保值为目的的商业信托、金融信托,所以“信托是理财工具”的观念十分流行。

慈善信托是从事慈善事业的重要制度工具,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投资管理,都是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并非慈善信托的必要内容。增值保值是慈善信托的一项重要的功能,但是如果当事人更重视慈善目的的实现,没有约定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财产也可以没有收益。

慈善信托可以被视为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灵活替代工具,其设立和运行成本较低,但功能十分强大,不仅仅限于投资理财这一种功能。

三是把慈善信托当作非法集资、规避税收的工具。

这是一种非常极端的错误认识。

我国的信托业在发展早期,存在经营混乱、信托从业者通过非法集资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因此给大众留下“坏孩子”的印象。如今经过长期的治理整顿,信托业已经走上了正轨经营合法经营的正确道路上,担心慈善信托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是不必要的。

通过慈善信托做慈善和通过慈善基金会做慈善类似,都是以私人财产从事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其权利,不能把从事慈善信托污名化。

四是误解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关系。

从法理上看,捐赠为双方法律行为,信托设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捐赠人和信托委托人也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

但是,从经济效果和公益效果上看,二者大致产生类似的后果。

因此,在慈善信托税制的完善方面,尊重这种现实,参照慈善捐赠来处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待问题也不失为一种可行路径。

五是把慈善信托视为慈善捐赠的竞争对手。

实际上,慈善信托是社会治理的优良工具,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慈善法人)是从事慈善事业的三大机制,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不同方式,各个机制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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