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蒙尘:解读鲁南制药“赵氏信托”的三个关键词

最近一段时间,与鲁南制药相关的“律师侵吞资产案”频繁登陆财经媒体的头条,看到案件逐步走向尘埃落地,人们不禁欣慰这场当代女版“王子复仇记”在法律与公义面前获得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在案件的频繁梳理过程中,聚焦高净值家族财富传承安排的家族信托再次被推上了舆论的焦点,甚至引发了对家族信托在财产保护效力上的质疑。但经过众多专业人士的反复推敲和分析我们其实可以发现,工具本身是经得起考验的,关键在于如何构架、使用。

  我们从这一案例中,提取了三个关键词,来快速剖析鲁南制药两个家族信托“赵氏信托”“榕树信托”在设立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可以避免的问题——投资者教育、受托人、保护人。

  案件回顾:

  鲁南制药集团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8170.5万元,目前共有三类股东,分别是社会个人股、内部职工股、以及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约48.08%、26.22%以及25.7%。其中,安德森投资设立在香港,其持有的25.7%股权也是此次案件的焦点。一个牵涉多个利益方的股权代持和两个家族信托,是引发鲁能制药25.7%股份争夺案的关键环节。

  2001年3月,鲁南制药与昆仑美国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其代持鲁南制药部分股份。昆仑美国是王建平律师及其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截至2011年7月19日,赵志全持有昆仑BVI公司100%股权,昆仑BVI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0%股权,安德森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以及另四家公司各25%的股权。同在2011年7月,赵志全和魏某签订信托协议,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由昆仑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魏某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权。

  2014年11月,赵志全去世前,向赵龙转让了经魏某签字的安德森的股权,并对王建平发出了将信托资产过户给赵龙的指令。但赵龙说,股权变更迟迟没有过户。

  2017年2月20日,在王建平北京办公室,他给了赵龙一份“Banyan Tree Trust” (榕树信托)的信托文件,其中显示安德森90%资产被转入了王建平夫妇所持有的嘉德公司(判决中称为Jade Value Investment Ltd)。在上述榕树信托中,嘉德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受益人为王建平夫妇的女儿和赵龙。但王建平作为protector(信托保护人)可以随时调整信托条款,赵龙因此认为自身保障受到了威胁。

  关键词1:投资者教育

  家族信托的一项重要实践意义在于辅助家族资产“规避风险、税务筹划、家企分离、传承后代”等安排,较为普遍的是由设立人也就是家族资产的主要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本人及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而案例中的“赵氏信托”中赵志全父女都没有出现在信托的三方之内。

  瑞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王昊认为,“从这一点来看,提出信托搭建的家族成员或许最初对这个信托构架的思考就不够全面。”同时,案件中在信托构架搭建之前,前置了一个包含代持在内的,非常复杂的股权结构,也为信托搭建及后续的财富传承埋下了隐患,“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问题,都是家族财富保障中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另外,财富家族的继任者们也有必要了解家族信托的运行机制以及自身权利的使用,才能够更好的保障自身利益及家族资产的传续。”王昊律师同时表示。

  关键词2:受托人

  在案例中共出现了两个家族信托,其中“赵氏信托”选择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在国内家族信托中也获得了明确法律支撑,虽然当下尚无过多案例可借鉴,“但自然人与机构相比,在约束性上显然还是有所不同的,在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几率上自然人都要比专业机构受托人高。”王昊律师表示。

  同时专业人士也提示,在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时,应最大程度避免自然人本身与信托财产、受益人有过多关联。

  关键词3:保护人

  信托保护人(Protector)是我们不常看到的一个角色,同时也不是一个家族信托构架中的必备角色。大部分法域的成文信托法中并未明确信托保护人的定义,在少数一些对“保护人”进行了定义的法律中,其定义也往往比较抽象。

  简单的讲,保护人是信托层面的监督人,通过信托契约赋予其的相关权力对受托人进行监督,避免受托人权利滥用或者惰于履行职责的这么一个角色。同时,保护人往往也具备要求/同意增减受益人;任命与移除受托人;要求/同意信托分配;要求/同意信托提前终止等权利。因此有业内人士将保护人比喻为“家族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如此大权利的角色,如何选择是非常考验委托人的一件事。

  而上述案件涉及的“榕树信托”中王建平不仅作为受益人(及其他部分受益人的亲属),同时也是信托的保护人,由此对信托财产的处置及受益人的安排享有极高的自由度,赵龙也因此认为自身保障受到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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