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500年前的古埃及,有一位叫乌阿哈的首领写下了一段文字,内容是大致是把哥哥留给他的全部财产,交给他的妻子来继承,而且要求妻子要把全部收益分配给他们的孩子。
为了保证妻子按他的意愿去做,他还另外找了一个军官作为监督人。
不得不说,想的挺周到,妻子继承财产,收益分配给孩子,既能保证妻子不会不管孩子,也能防止孩子把财产挥霍掉,连监督人都想到了。以至于这段文字在一次现代考古中被发现,就被认作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信托形式。
但其实不是,这只是一份遗嘱,并且在之后很长的时间都没有形成制度。
来到中世纪的罗马帝国,十字军东征时期,士兵们出征前跟邻居约定,将自己家的土地交给邻居管理,用收成来保障家人的生活,邻居也从中获取一定报酬。
有人认为,尽管是口头约定,但已经非常接近信托关系了。只是,还不能说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由此产生了,只能算是信托概念、关系,形式的发源,但不能叫做信托制度的诞生,因为没有进行制度化。
我们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
13世纪,教会势力达到鼎盛,影响力也很大。信徒们不断向教会捐赠土地,教会的土地多了,自然就触犯了国王的利益,因为当时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国王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就颁布了《没收法》,严令禁止信徒向教会捐赠土地。
为了对付《没收法》,英国的教徒法官们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制度:若是想把土地贡献给教会,不能直接捐赠,需转赠给第三人,第三人将从土地上取得收益转交给教会。但实际上,他就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管理土地。
到这儿,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用益制度就产生了。
衡平法院。当时英国的普通法院审理程序复杂僵化,很多案件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就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很愿意表现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就亲自审理,但是案件多起来他的精力就不够用了,于是交给大法官处理,这样就慢慢产生了衡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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