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1月20日,德国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拟对德国资本投资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程序进行修订和改革。该政府草案以财政部发布的、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一份工作草案为基础,其中包括多处变更、增加和删除。尤为重要的是,该法律草案包含对德国反协定滥用规则以及预提所得税管理框架和减免的拟议变更。
背景
有关反协定滥用规则的拟议变更,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会使本已相当严格的规则变得更为严格。简单来说,修订后的反协定滥用规则总体上假定,相关收入来源于德国且其股票未在获认可证券交易所定期进行实质性交易的任何外国受益人均可能存在协定滥用情况,除非可以证明滥用情况并不存在。由此,穿透审核或是同比受益审核的适用范围将被大幅缩小。但按照草案内容,一项通用的“主要受益测试”将被引入。纳税人应仔细审查这些变更,根据其控股结构与业务模式,分析法律变更对其当前德国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潜在影响。
预提所得税减免的修订和改革
德国一直试图制定有推翻协定性质的反滥用规则,旨在打击滥用税收协定的税务安排。但多年来反滥用规则却屡遭挫折,因为欧洲法院一贯认为此类规则违反了欧盟条约的基本自由。该法律草案现提出了一种新方法,即将欧洲法院最新判例法(例如,第C-116/16号和第C-117/16号“丹麦判例”)以及《欧盟反避税指令》第6条纳入考量。法律将自颁布当年起适用。新法条内容可参考如下翻译:
在以下情况所涉及的范围,企业无权根据税收协定申请预提所得税减免
1、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是个人,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收入受益人是个人,在其直接取得该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将被认定为无权享受预提所得税减免……;
2、以及收入来源与该外国企业的经济活动没有实质性联系;获取收入并将其转移给投资者或受益人,以及未使用与商业目的相匹配的商业实质而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能被视为经济活动。
如果外国企业可证明,取得税收优惠不是其被并入架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上述第1条规定不适用;同样,如果其股票 [该外国企业股票] 在获认可证券交易所定期进行实质性交易,上述第1条规定 亦不适用。《财税通则》第42条 (一般反滥用规则)不受影响。
如果这项新规则成为法律,则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至今为止使用穿透审核或是同比受益审核来诠释现行反协定滥用规则的纳税人/投资者,将需要重新考虑当前的控股/知识产权持有结构。根据与草案一起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假设位于A国的控股或知识产权持有公司,架构上介于B国的母公司与德国收入来源之间,即使德国与A、B两国的税收协定分别提供相同的预提所得税优惠,此架构在未来仍可被视为有害,原因是此处的预提所得税优惠基于不同的税收协定,而不是基于同样的法律依据来适用优惠。如果该提案成为法律,对于相关实体均受益于欧盟指令的欧洲架构来说,穿透审核的适用范围将被大幅缩紧。在源于德国的收入与其受益实体层面的经济活动之间将需要建立充分的实质性联系。
关于适用上市公司的豁免规定,立法解释说明中做了进一步明确,在未来,该豁免规定仅适用于收入直接受益企业的股票在获认可证券交易所定期进行实质性交易的情况,这意味着该豁免规定将不再适用于穿透审核的情况。
欧洲法院判例法规定,纳税人在被认为滥用税收协定的时候需有机会做出反驳。为了满足判例法的这一要求,新法计划引入一种类似于原则或主要目的测试的机制。根据该项测试,如果外国公司能够证明,取得税收优惠不是其被并入架构的主要目的之一,该规则将不适用此类情况所涉及的范围。
此外,与预提所得税有关的现有退税和免税框架将进一步利用数字化手段,并更加集中于联邦中央税务总局层面。其中核心部分是实施中央数据库管理,涵盖退税申请、免税证书及其他所需信息。
一般性原则仍将保持不变,即受益人只有在付款人付款前,向付款人出示由联邦税务总局颁发的有效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付款人才能按协定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除了该一般原则以外,草案还就特许权使用费提出了一项新的小金额豁免规则:该规则规定,如果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可以豁免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且每年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不超过5,000欧元,纳税人则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该小金额豁免规则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按联邦税务总局现有的执行规定,向每位受益人每笔款项支付不超过5,500欧元,且每位纳税人每年支付总款项不超过40,000欧元,纳税人可直接按协定税率缴纳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这一规定将在2021年12月31日被取消。法律生效后,联邦税务总局将不再出台新的执行规定。对于一些在商业模式中付款次数多,但每次付款金额较低的行业(如传媒业)来说,这一对现有规则的取代将对纳税人产生深入影响。其原因是新的小金额豁免规则仅适用于协定完全豁免预提所得税,并不超过5,000欧元阈值的情况。以下为法律草案涉及技术和程序领域的一系列变更:
- 自2023年起,应以电子方式提交预提所得税减免申请。自即日起,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以及预提所得税退税评估将以电子方式提供。
- 外国税务机关将不再需要在德国官方申请表上开具税务居民证明,在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外国税务机关颁发的“标准”税务居民证明,来确认申请人税务居住地。这一变更体现出财政部认识到了纳税人当前面临的这一实际困难。
- 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将仅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按现行做法,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会追溯至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有效。该做法将会被废除。鉴于颁发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可能需要6至9个月的时间,此变更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
- 若受益方在预提所得税缴纳后才取得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与当前做法不同的是,缴税方将无法通过修改预提所得税申报表以获得退税。在此类情况下,特许权授权方将须以自身名义申请退税。
- 税务机关可在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中规定某些条件。
- 此前草案曾建议,如果不满足全额免税的要求但可适用较低税率(如5%或15%)的情况下,可颁发较低税率的免税证书。该拟定的法律描述已被删除,但是草案解释性说明明确指出,这种操作的可能性将继续存在。
- 针对某些支付款项,依据德国本土税法来判断其是否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会存有疑虑。针对此类情况,新法通过对法律词汇的变更,使得未来联邦税务总局将可以通过颁发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的方式来处理。在目前许多场景下,联邦税务总局已经在采取这一做法,以降低税务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只是按照现行法律,税务总局并无义务采取这一做法。
- 处理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申请的工作期限为三个月。这一规定在新法中得到保留。但新法中明确规定,三个月期限将由税务总局收到全部所需证明文件之日起计算。实际上,迄今为止联邦税务总局也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申请。
- 退税申请的固定期限为四年,这一规定保持不变。但是在四年期限到期后(例如在税务审计的情况下)额外申请退税的申请期限,由实际缴税后六个月延长至一年。这样即使四年的固定期限已到期,也可以在缴税后一年内申请退税。这一变更实际上将对纳税人有利,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目前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过短,受益人与支付方无法在申请退税时协调一致。
- 该法律草案还包括关于出具股息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的详细规则,旨在降低股息预提所得税多次退税的风险,并使流程更加高效。草案还包括因不履行合规义务而产生相应罚款的规定。
- 仅当纳税人无权在德国获得预提所得税抵免时(例如,非居民企业在德拥有常设机构或企业拥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方可予以预提所得税退税。
- 与当前规定一样, 预提所得税退税和逾期缴税均不会产生利息(根据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规定而获得预提所得税退税的情况除外)。
- 此外,联邦税务总局负责的领域将被扩大,未来也将处理预提所得税被确认为最终税负情况下的退税申请(例如某些欧盟股息预提所得税退税申请,此类问题已被讨论了近20年) ,以及一些退税申请,其款项根据德国本土税法规定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仅适用于少数情况,例如某些利息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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