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时刻进入民法典的遗嘱信托,意义深远之学术意义

2020年注定是个不平凡的一年,5月28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诞生了!这是权利的宣言书,时代的里程碑!

在这7编,84章,1260条,12万余字的民法典中,有两个字在之前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出现,却在最后时刻赫然出现在民法典正式版中。

这就是:“信托”二字!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短短十三个字,很容易忽略,却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的一大亮点,笔者将结合遗嘱信托的起源、各国遗嘱信托的发展以及中国遗嘱信托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笔者办理的重庆首例遗嘱信托加意定监护专项,阐述遗嘱信托进入民法典具有重要、深远的学术意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遗嘱信托入典的学术意义:有助于回归信托的本质

遗嘱信托的前世今生:起源和发展和定义

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顾名思义是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也称身后信托。
历来,遗嘱与信托通常就是相生相伴的。

据称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

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家族办公室在古罗马法时期,出现“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可见,信托的出现就是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实现的。

而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USE)制度。

英王亨利三世为了禁止教徒将土地捐赠给教会颁布了《没收条例》。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用益(USE)制度,即教徒在生前遗嘱中将自己的土地赠与第三人,而不直接赠与教会,但明确规定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教会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由于不是直接赠与教会,政府便不能根据《没收条例》没收赠与的土地,但却同样达到了使教会获得土地利益的目的。

家族办公室但在实际中,受益人的用益利益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仅凭受托人的道德约束,如果受托人做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让受益人的利益受损时,得不到普通法院的救济。

但衡平法院的法官基于“正义、良心、公平”,对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确认和保护,认为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但负有为受益人管理财产的义务,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指定而享有的受益权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后逐步发展为信托制度。

“信托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他们,从摇篮到坟墓。”衡平法因此被誉为“信托之母”,信托也是英国衡平法对法学领域最突出的贡献。1925年,英国以《财产法》废除了用益(USE)制度,标志现代信托制度的确立。

如今,作为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信托活动依旧活跃,且以民事信托为主,个人信托占整个信托业的80%。其中个人信托又多以承办遗产信托为主,主要内容涉及遗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的业务,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的内容。

遗嘱信托制度,在英国被人们广泛运用和接受,最为人所知就是戴安娜王妃为两位王子的设立的遗嘱信托。

家族办公室在美洲,1830年,美国首家公司名字中带有“信托”的纽约人寿保险及信托公司成立,其三大业务之一就是作为机构受托人提供遗嘱信托的执行服务,遗嘱信托从个人服务走向商业化管理,即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变,后者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

家族办公室遗嘱信托成为最为常见的信托业务之一,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律所都会提供相关服务。从乔布斯等名流富豪到普通大众百姓在遗产规划时都常通过遗嘱信托这一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处理资产。

家族办公室所以,在西方,遗嘱信托被喻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如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说:本来当人死后,从严格意义上讲,死者失去了对任何事情的控制。但是,人类的立法为死后一定程度的控制,打开了一扇门。死者之手从坟墓中伸出来,可以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

家族办公室信托从英美法系国家产生,逐渐传播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随着日本社会超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与传承需求日益旺盛,遗嘱信托、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等民事信托越发受到重视。

家族办公室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首次纳入了遗嘱信托的概念,但这并非是《民法典》的新创。遗嘱信托在我国立法史上,最早出现在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
家族办公室《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遗嘱信托的定义

《民法典》和《信托法》并没有给遗嘱信托列明准确的定义,按照我国《民法典》和《信托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遗嘱信托的概念是立遗嘱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将其合法财产在身故之后,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詹庆博士,值得信任的家族律师,创新办理全国首例异地远程意定监护和重庆首例遗嘱信托+意定监护服务专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曾任职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回国后深耕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法律领域,秉持“上医治未病”之无讼理念,以德载法,以道御术,深受私人客户信任和赞誉。热心公益,全力创建重庆遗嘱库,为老服务。用专业的温度维护家庭的安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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