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3.0正式发布,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应当做什么?

编者按: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1自2018年底颁布,2019年财年生效实施以来,目前已经进入第一个通知和报告窗口期。2020年7月13日,期待已久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2终于发布。该指南将替代2019年发布的指南2.0,为《经济实质法》的实施提供更为详尽的指引。

 

相较于指南2.0,姗姗来迟的指南3.0在篇幅上显著增加,从2.0版本的59页增至84页,重点扩充了“附表:行业具体指南”(The Schedule: Sector Specific Guidance)的内容。指南2.0在“附表:行业具体指南”中仅对“纯粹控股公司业务”以及“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进行阐释,而指南3.0则对所有9类“相关活动”的定义、核心经济活动及经济实质要求等均作了详细说明,并且回应了《经济实质法》实施以来业界较为关注的部分问题。从本期税务评论开始,我们将陆续对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较指南2.0相比的主要内容更新,以及在开曼群岛设立实体的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解读。

主体(“entity”)及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

指南3.0区分了“主体”和“相关主体”的定义,“主体”包括“相关主体”,其范围更广,具体包括:

公司,具体是指: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设立的公司;
  • 根据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法》(2020年修订)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开曼群岛2017年《有限合伙法》设立的有限合伙;
  • 在开曼群岛以外组建的,但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注册的公司。

“相关主体”仍是指需要适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实体。属于“主体”但不属于“相关主体”的实体,虽然不适用《经济实质法》,但仍需要履行《经济实质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以通知并向开曼群岛税务当局提交相应证据以说明其可以不适用《经济实质法》的其它实质和程序性要求。

属于“主体”但不属于“相关主体”的实体仍是三类,即:本土公司、投资基金和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指南3.0对于这三类实体的范围略作扩充和调整:

本土公司——这一概念包括了不属于跨国集团且仅在开曼群岛经营并符合修订后的《本地公司(管理)法》或《贸易与商业许可法》特定规定的公司;除此以外,指南3.0还明确本土公司包括基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0条注册的不属于跨国集团的非营利组织。另外,指南3.0特别说明,对于本土银行,如其用户中包含了岛外居民,就不属于本土公司。

投资基金——指南3.0将“投资基金”的概念扩充到“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即根据2020年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注册的私募基金被视为经济实质法下的投资基金。此外,对于业界一直关注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指南3.0坚持了共同基金属于投资基金的立场。

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值得注意的是,指南3.0明确,如一个开曼群岛实体为美国所得税下的“税收透明体”且其母公司为美国企业或美国个人,该实体将被视为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此前的指南2.0中仅提及了母公司为美国企业的情形。

外包服务供应商

“相关主体”可以通过岛内的服务外包安排满足经济实质的测试要求。指南3.0新增了对提供外包服务的岛内供应商的信息验证义务,即向“相关主体”提供外包服务的岛内供应商在收到税务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验证通知30天内需确认其外包信息;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验证,税务信息局可能会否认“相关主体”已通过岛内的外包服务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据我们了解,中国企业所设立的开曼群岛实体中相当一部分的“相关活动”(包括“控股公司业务”)是通过岛内的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的。我们建议这些企业立即与其开曼群岛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联系,以确保服务供应商已及时履行相关信息验证义务。

通知与报告

通知

如上所述,指南3.0明确了所有“主体”(而不仅是适用《经济实质法》的“相关主体”)都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对通知的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提供了相应的“通知”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 User Guide”以及“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 Bulk Submit User Guide”)。

据此,一家实体应在填报年度报告(Annual Return)前先行填报年度经济实质通知表(Annual 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ESN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响,今年的ESN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因此,正常情况下,开曼群岛实体应当已经按照该规定提交了第一个年度的ESN。

我们建议有关的中国投资者联系其所设开曼群岛实体的代理服务商以确认今年的ESN是否已合规填报。

报告

除了每个“主体”需要履行的通知义务外, 每个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都应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提交经济实质报告(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ES Return”),其应于每个财年终了后12个月内向税务信息局提交。税务信息局正在搭建其报告平台(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Portal,“DITC Portal”)以便于后续在线填报经济实质报告。

指南3.0新增了对于未按时填报报告表的罚则,即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提交报告表,税务信息局可对其处以5,000开曼群岛元(约合6,000美元)的罚款,并可按日加收500开曼群岛元(约合600美元)的罚款。

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应当做什么?

如前所述,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已经进入第一个通知和报告的窗口期。正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所设立的开曼群岛实体应当已经按照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了首个年度的ESN,即完成通知义务。如该实体属于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则还需要在财年终了后12个月内提交经济实质报告(“ES Return”)。以选择了公历年度为财年的开曼群岛公司为例,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截至目前,该报告期限尚未因新冠疫情影响而延期。此外,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仍在搭建其报告平台(“DITC Portal”)以便“相关主体”后续在线填报经济实质报告。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已在开曼群岛设有实体,建议立即评估该实体是否已经完成了通知义务,并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基于指南3.0重新评估判断该实体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会落入“相关活动”的范畴,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的经济实质报告。此外,企业还应持续关注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平台(“DITC Portal”)的开放时间及可能陆续发布的填报说明等操作指导文件,开始着手准备经济实质报告所需信息及资料。我们将在后续税务评论中对指南3.0的分行业指引进行梳理,敬请期待。

1. 该法案全称为《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LAW, 2018),本文简称为“《经济实质法》”。

2. 该指南全称为《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3.0版本》(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 Version 3.0),本文简称为“指南3.0”。

版权所属:家族办公室 - Family Office Time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ott.top/archives/12046/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的头像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在线客服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