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的CRS申报即将启动,家族办公室准备好了吗?

编者按: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国CRS》”),自2017年7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其要求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了解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收集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中国CRS》实施以来,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已分别完成了针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CRS申报工作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总”)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的通知,用于CRS申报的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将于2020年8月1日开放,届时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2可登录该服务平台,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2019年度的CRS申报工作。

由于2019年度的CRS申报工作即将启动,金融机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便顺利完成有关CRS的申报。

判断机构是否为需申报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CRS》的规定,需开展尽职调查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当中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因此,中国境内机构应先根据自身业务判断其是否为《中国CRS》规定的需申报金融机构。

需注意,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应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开放后尽早完成CRS注册登记工作,获取金融机构注册码,以便有充裕时间完成CRS申报。金融机构在取得金融机构注册码后方可进行CRS申报。

履行CRS尽职调查义务

根据《中国CRS》的规定,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因此,金融机构应分析其客户账户、产品、业务是否为《中国CRS》规定的金融账户。

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已按照《中国CRS》的规定建立有效的CRS尽职调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系统。我们理解多数中国境内的需申报金融机构已按照《中国CRS》的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存量金融账户3的尽职调查工作。就新开立的金融账户4,金融机构也需要在接受新客户开户前完成CRS尽职调查工作。金融机构还需要就金融账户情况有所改变作持续监控,需要时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需注意,尽管一些金融机构(如:私募股权基金)的账户持有人(包括账户持有人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全部为中国税收居民,这些金融机构也需要建立上述CRS尽职调查制度及保存相关工作底稿,以作为其已按照《中国CRS》规定执行尽职调查的依据。

2019年度CRS申报工作

金融机构原本需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CRS申报工作。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根据税总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的通知, 2019年度CRS申报工作顺延至2020年8月1日开始。

金融机构可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CRS申报。

若金融机构于2019年间保有非居民金融账户,该金融机构需使用其在CRS注册登记时设定的账号、密码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登录,并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XML)传送非居民账户信息。需报送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姓名/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账号或者类似信息、账户余额或净值、年度股息/利息/转让/赎回收入、出生地及出生日期(适用个人及控制人)等。

需注意,金融机构需申报由非居民或者由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若金融机构于2019年间未保有任何金融账户或非居民金融账户,也需要进行CRS零申报。

2019年度 CRS自我评估报告报送

另外,根据《中国CRS》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税总和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年度CRS自我评估报告。根据上述税总的通知, 2019年度CRS自我评估报告递交时间延至2020年10月31日。

金融机构需在自我评估报告中对其执行CRS的情况进行相关总结,包括在CRS尽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金融机构CRS合规的重要性

根据《中国CRS》的规定 ,对于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CRS尽职调查或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税总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纳税信用信息及纳税信用评价。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会对金融机构的运营,及其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他们在金融行业的工作带来影响。

我们观察到很多地区,如开曼群岛、香港及新加坡等,均相继出台有关加强执行CRS的措施,透过审查金融机构实施CRS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金融机构有效实施CRS。鉴于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确保其CRS尽职调查制度符合《中国CRS》的要求,并已保存相关工作底稿,避免出现不合规情况。

注:

[1] 根据《中国CRS》的规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前一公历年度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2]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我们理解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2019年度CRS申报工作已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

[3] 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金融账户。

[4] 指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立的金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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