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法院首次承认中国大陆生效判决,并委任接管人接管执行标的股份

编者按:该份BVI判决为我们所知的第一宗BVI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国内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案例。本案的亮点是,案件涉及一家中国境内银行旗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境内生效判决,BVI高等法院通过委任公平接管人(equitable receiver)接管大陆生效判决中执行标的BVI公司股份的方式,来执行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大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2020年1月,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简称“BVI”) 高等法院(以下简称“BVI高等法院”)作出一份判决,案号为BVIHC(Com) 0032 of 2018(以下简称“BVI判决”,烦请查阅该链接阅看判决https://i.emlfiles4.com/cmpdoc/8/7/4/8/2/2/files/11444_doc-3.pdf?dm_i=4WAM,AF4P,19L4VF,14C3G,1)。该份BVI判决为我们所知的第一宗BVI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国内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案例。

本案的亮点是,案件涉及一家中国境内银行旗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境内生效判决(以下简称“大陆生效判决”),BVI高等法院通过委任公平接管人(equitable receiver)接管大陆生效判决中执行标的BVI公司股份的方式,来执行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大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案件概要

该份BVI判决载明,此案件始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到2016年期间作出的三份民事判决书。原告是中国境内的一家商业银行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被告是Xing Libin。原告对被告享有到期的本金超过人民币3.25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原告在以上三案胜诉后,由于被告被判有期徒刑被羁押于监狱中无法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向香港高等高院申请司法协助,成功冻结了被告对外投资的一家BVI公司的股份。该BVI公司是一家由被告投资的100%控股的注册在BVI的公司(以下简称“BVI公司”)。该份BVI判决载明,BVI公司名下有诸多价值不菲的资产。

一是BVI公司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大约1920万美元;

二是BVI公司持有两家香港外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具体资金金额不详;

三是BVI公司疑似实际持有登记在被告儿子名下的位于香港的一处房地产。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三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因此,债权人向BVI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陆生效判决。

BVI高等法院经审理后,裁判承认并执行大陆法院的生效判决。

此后,BVI高等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发出了针对BVI公司股份的法院命令,启动执行该股份的司法程序。随后,债权人向BVI高等法院申请指定接管人来实际接管并处置该股份以及BVI公司“所能查找到的全部权益与财产”。

BVI高等法院经过审理后,Adrian Jack法官作出了同意委任接管人接管BVI公司股份并作为最终执行手段的判决。Adrian Jack法官在该份BVI判决的书面理由中确认,可以任命一名接管人接管BVI公司的股份,并且该接管人将享有被告债务人作为BVI公司唯一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但该接管人并非可以接管并处置BVI公司名下的全部权益与财产,理由是本案的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BVI公司与Xing Libin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充分有力证据,因此接管人无权直接处置BVI公司名下的任何资产。

然而,接受委任的接管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权利,通过重新任命该公司的董事以重组董事会,并在随后通过董事会决议来以市场化的途径和资源处置变卖BVI公司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将资产变成钱”,通过董事会决议自行清算的方式,在优先偿还BVI公司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以及清偿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之后,若还有剩余,再分配给股东Xing Libin。

法院最终裁定,此案中最好的方法是委任指定接管人,而不是颁发出售股份的命令。

因为本案中BVI公司的诸多资产价值为未知和存疑,诸多的信息不对称、股份买家的巨大潜在风险以及高昂的司法执行成本将最终导致股份被迫大幅折价变卖,这对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不利。

Adrian Jack法官亦考虑了任命接管人的两种方式,并清楚区分了这两种方式,即 (a) 在临时基础上任命接管人以保全资产,此后仍然采用法院司法执行的方式来处置股份;和 (b) 作为最终的执行方法,通过接管股份、重组董事会、自行清算并分配资产变价款的方式来达到更好的执行目的。

Adrian Jack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的目的正是希望借助熟悉BVI法律与BVI公司运营且具备专业跨境财务与金融知识的当地接管人,通过改变BVI公司董事会、实际控制BVI公司并开展尽职调查等方式最终清楚了解BVI公司名下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并借助专业接管人的能力与资源,实现资产变卖价值最大化,并最终通过自行清算的方式完成对债权人的清偿。

由于BVI高等法院目前掌握的有关BVI公司名下资产权属与价值的信息十分有限且非常不对称,法院可以清晰地预见如果最终采用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变卖BVI公司的股份,执行程序将会遭遇诸多障碍与困难,而且执行标的将很有可能被迫大幅折价售出,造成严重损失。因此,BVI高等法院选择以上第二种任命接管人的方式。

Adrian Jack法官作出此项判决不是首例,其所依据的先例是Bannister法官审理的Dalemont Ltd v Senatorov 案(案号为 BVIHC (COM) 149 of 2011)。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可以针对债务人享有的法律权利指定一个接管人,该接管人依法享有债务人所享有的各种法律权利,其中包括相关的股东权利,以便在任命接管人后,接管人可以代为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如取代现有董事及委任新董事,以便将公司的资产有效率地转化为金钱。

该份BVI判决对中国大陆今后类似案件的影响

第一,对于中国大陆的债权人,在中国大陆取得生效判决后,可以根据该份BVI判决,向BVI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

第二,该份BVI判决将有助于未来的债权人在取得BVI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同时判决中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位于中国大陆境内之时,该等债权人可以依据国际法以及中国国内民事诉讼法上的互惠原则,以该份BVI判决为依据,向中国法院申请寻求互惠救济,以承认和执行BVI法院的判决。

第三,在采用其他强制执行方法存在实际障碍或困难的情况下,本案确认BVI法院有权任命接管人接管公司。这是非常有用的法律工具,尤其是被执行的资产为BVI公司的股份,而债权人希望最大价值将该等股份变现的情形下。

第四,该份BVI判决赋予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能力,并通过改变其董事会来控制BVI公司,这将能实质协助BVI当地法院在司法执行中将涉案BVI公司名下的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变现,并可采用自行清算的方式最大化公司价值从而向公司股东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BVI法院采用的该种执行方式,在中国大陆法院执行境外债务人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时可以借鉴,同时,对于无涉外因素的案件中执行境内公司股权的情形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注:本文撰写过程中参考了BVI判决、Walkers律所《BVI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中国法院判定债务人的资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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