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与新个税背景下的家族财富传承,难以逾越的“离境清税”与“肥咖法案”

编者按:个税新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设置,赋予税务机关更清晰、强力的征税依据,也将与CRS双管齐下,构建起中国个人所得税合规与公平的新格局。对高净值人士而言,未来的财富筹划必须同时遵从国际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双重要求。

从财产隐秘到账户交换:CRS启动税务透明时代

长久以来,高净值人士依赖信托等离岸架构进行个人财富的税务筹划,因无法准确获知其离岸账户的财产信息,这些资产一直处于隐秘之中,成了税收的盲区。然而,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技术让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变得轻而易举,加之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各国财政困难,逐渐催生了“肥咖法案”——《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和CRS(《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OECD主导的CRS规则自2014年推出以来, G20助力推动,在不足6年的时间里,已经形成了100多个国家参与编织的罗网,实现了国际社会过去一百年一直难以企及的目标:将个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回其税务居民所在国。由此,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与传承就必须考虑CRS环境下财富所有人、控制人乃至受益人均被透明化的趋势与潮流。

无独有偶:个税新法挤压避税空间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个税新法不仅明确了无住所个人成为税务居民的判断标准,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要求居民纳税人须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汇总纳税。更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反避税条款,新增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三种情形:“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有些高净值人士对税法的理解存在误区,例如,认为境外金融账户在离岸公司名下而非个人名下,境外公司已在境外纳税,境外账户信息交换到中国也就无须补税。

然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和CRS的共同作用下,仍持以上观点将会付出代价。例如,某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控股一家位于避税天堂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即使离岸公司未作股息分配,在没有合理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也要依反避税条款的指引,确认应当归属于该居民纳税人的利润并视同股息所得而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新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设置,赋予税务机关更清晰、强力的征税依据,也将与CRS双管齐下,构建起中国个人所得税合规与公平的新格局。对高净值人士而言,未来的财富筹划必须同时遵从国际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双重要求。

难以逾越的“离境清税”与“肥咖法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增加了“离境清税”条款,高净值人士今后以放弃中国国籍的方式试图规避在中国境内缴纳个税也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清税申报。

由于美国尚未加入CRS,有税务规划方案的设计者因此建议中国高净值人群将海外财产转向美国,力图规避将金融账户情报交换到中国。然而,移资美国真的可以避税吗?且不说OECD在解释CRS与FATCA的关系时就提及美国已经着手依据FACTA进行信息交换,中国与美国也早在2014年就草签了涉税金融账户信息的对等交换协议,美国财政部下属的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 (FinCEN)也于2016年5月颁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最终规则》(CDD规则),规定受管辖的金融机构对其客户的实际“受益所有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持续更新客户资料。CDD规则在2018年5月已经生效。中美确认以FATCA为依据交换个人金融账户信息之日,即为高净值人士税务透明之时。可见,将金融资产转移至美国以规避CRS并非可持续的合规解决方案。

审慎博弈:未申报境外资产须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且由来已久的基本原则,并非始于CRS之后。此前个人境外所得无法在中国足额申报纳税,主要源于税收征管能力的缺失。在税务情报交换之前,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获得精准的个人境外财产信息而无法进行追缴。税收情报的国际交换使中国税务机关能够自动获得居民纳税人的境外账户信息,如纳税人未申报缴税将面临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CRS初期,高净值人群或许作为金融机构的VIP能获得金融机构的些许偏袒和庇护,但是心存侥幸并非税收透明背景下应有的姿态。面对正在走向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新时代,高净值人士应以“合规”为本接受专业机构可持续、个性化的整体税务规划,让财富得以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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