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富豪的烦恼其实一点也不比普通人少,并且人越老,烦恼越多。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家族信托进行生前身后事的安排,但财富架构如果没有提前做好监护安排,设立人一旦疾病、意外或年老等原因失忆失智,会导致无人做主,出现不可控的风险。
女富婆A由于情感问题未婚未育,与年轻伴侣同居,年老后得了重病之后同居伴侣不是监护人不能签字;如果不幸发生意外担心伴侣用自己的钱养外面的女人,或者同居多年一朝分手,财产分割也是大问题。
男富豪B因为婚外恋与妻子感情不合心里有恨而心虚,担心自己年老疾病、失能失智后,如果医疗期间妻子不愿配合医院签字怎么办?
富豪C的二代子女们做了身份规划,子女人远在国外并且与C的关系不亲密,未能及时回国为父母的手术签字。
这些烦恼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答案是肯定的。“意定监护”就是精准解决这一问题良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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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近两年来逐渐被国内所认识的一种成人监护关系。“成年人监护,目前是一个社会难题。独居的老人以及失智失忆的成年人,一旦出了什么事,送到医院要做手术,没有监护人签字,是很麻烦的事情。意定监护公证可使委托人的住院医疗和大病监护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随着我国老年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尤其是上海,涌现出了不少意定监护的案例。”
卓建律师事务所周振宇律师向《家族办公室》介绍,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于成年人监护进行了完善,首次设立意定监护,将意定监护的范围扩大到全部成年人,并不再区分老年人、精神病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可以与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将由事先确定的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意定监护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与法定监护几乎相同,并且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人
签订了意定监护并经过公证的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例如代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签署合同、提起诉讼等。在被监护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上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常有两类人可能存在意定监护的需求。第一类是常见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群体,其没有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
另一类是情况特殊家庭。如对婚姻不信任的家庭,想要公证使用第三方作为监护人;带着孩子离异的,希望指定父母一方作为监护人。还有丁克家庭、同性恋家庭、心智障碍子女家庭,可能对于非亲属关系的个人监护意愿强烈,尤其是同性恋家庭,虽然目前国内整体上社会对于同性恋的包容性越来越高,但是国内法律不承认同性伴侣的监护人地位,同性伴侣相互之间并非法定监护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被监护人事前可以确定同性伴侣为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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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的程序
周振宇律师介绍,实施意定监护的流程,包括:首先,从事意定监护咨询的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人)进行沟
通,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情感状况以及财政状况以及备选意定监护。当事人决定是否有必要、有需求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第二,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意定监护协议(医疗指示声明)、身后事务委托书要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公信力;公证处制作意定监护公证文书,并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登记。当发生意定监护生效事件时,如有必要,公证处将向意定监护人颁发意定监护证书,以便于意定监护人在实施监护行为时提供证明。
第三, 将意定监护项下的被监护人财产交付给公证处或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当意定监护人依约行使监护权时,向公证机构提出财产支出申请,并由监督人同意(如有)后交还给意定监护人进行使用、处分。财产处分所得对价需要办理公证提存。
第四、 设立监督人,监督意定监护人的行为。一旦监督人发现意定监护人有违反意定监护协议或者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有权向公证机关、法院进行申诉。通常情况下,监督人一般由律师担任。 在意定监护生效前,经公证处公证,意定监护人可以放弃意定监护,被监护人可以撤回意定监护。
第五:意定监护程序启动后,由监护人负责安排委托人的生活起居、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和善后处理等,意定监护人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代为管理被委托人的财产、代理委托人签署合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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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不等于信托、遗嘱
上了年纪的人,通常会考虑订立遗嘱、设立信托。那么有了意定监护,是否还需要遗嘱和信托呢?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意定监护包括人身照护和财产监护,但意定监护并不转移财产,强调的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让渡和保护。委托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人可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愿,行使持久授权、医疗授权、生前遗嘱等决策。例如,意定监护人有医疗授权,可签字决定委托人的医疗方案,这是信托受托人无法完成的。但是,意定监护保障委托人生前的权益,如果委托人希望安排自己的遗产还是需要通过遗嘱公证和信托进行安排。
信托制度是典型的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家族信托需要把财产过户到受托人名下,强调的是财产的隔离保护。
信托与意定监护结合的具体制度设计,既能满足委托人对于指定特定监护人的要求,又要满足其对于财产处置的要求,实现“人财两全”的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的目标。信托制度与意定监护制度的结合,也可以解决少数群体比如同性、失独、丁克家庭的财产保护与传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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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和信托结合
在国外,意定监护和信托结合的案例很常见。美国制定了永久代理权授予制度和统一监护信托制度,日本出台了任意监护制度和财产信托管理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则探索一种结合意定监护制度的财产信托管理模式:安养信托制度,以上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养老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条件。
在今年第四届“亚洲成年监护法”国际会议暨第三届“中国成年监护法”研讨会上,来自新加坡的SNTC介绍了典型的SpecialNeed Trust (SNT)特殊需求信托案例:
案例一、委托人身故后,其身前的意定代理人出售了委托人的房屋并以售房所得设立了SNT,受益人就是委托人的40岁的智障儿子A。
案例二、委托人身故后,已经成年的智障女儿B继承了大笔遗产,但很快就把现金财产挥霍殆尽,只剩下房产,并搬到叔叔(意定监护人)家居住。在意定监护人的帮助下,设立了SNT,并立刻激活信托账户,由信托按约向B支付生活费。
与此同时,SNTC还为上述案例中的A和B提供了生活监护,包括:家政就业、社会融合,生活技能,医疗照顾。
实际上,这两个案例都是意定监护安排+特殊需求信托的结合:意定监护的安排,解决了监护的问题,比如人身照管、居住、保护等;而特殊需要信托,则解决了财产安排的问题,隔离财产,避免监护人权力过大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
《家族办公室》了解到,就目前我国国内意定监护+信托设计,存在着以下两种方式
(1)自益信托+意定监护,比如家族信托+意定监护。
(2)他益信托+意定监护,比如慈善信托+意定监护。
备注:本结构图来源于文章《意定监护与信托工具的应用》
虽然目前在国内意定监护在家族信托中应用的案例很少,但周振宇律师表示,目前他们正在跟国内的一些信托公司和财富管理公司寻求合作。意定监护可以完善家族的财富架构安排,随着意定监护被越来越多的推广,意定监护+家族信托这种模式会在高端财富管理中逐渐流行。
家族信托的门槛是1000万人民币,咋看起来很高。但是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很多普通市民一套房产价值可能千万,并且随着保险金信托等低信托服务门槛的产品推出,意定监护+信托的模式也会被更多的人群所采用,让更多有需要的人群收益。
文章来自于《家族办公室》杂志2020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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