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承诺将于 2018 年实施 OECD 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即《共同申报标准》,中国政府将通过国际合作对其税务居民实施全球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5 月9 日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4 号)。
CRS信息交换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决定开始实施,并规定于2017年12月31 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保证首次交换的顺利进行。据悉,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 2018 年 9 月,同时根据OECD官网的消息,届时有74个国家会报送中国税收居民在该国金融账户的信息回中国。
由此今年9月开始,某中国税收居民如果在瑞士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瑞士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瑞士税局机关,并与中国的税务总局进行信息交换,理论上认为,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的资产状况。欢迎订阅《家族办公室》杂志
就此问题接受《家族办公室》杂志采访时,中翰税务的税务专家张研就特别提示说:“CRS并不是一个征税措施,而是一个信息交换措施,旨在实现税收信息透明化,打击跨国的激进避税行为。CRS框架下,中国税收居民在他国的相关信息被收集交换之后,是否具体采取税收征管评估措施则是由各自所属的税收居民辖区决定。”以中国为例,中国一直以来对居民实行的是属人加属地的征税政策,对于交换回来的信息,理论上将还原到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分析和后续跟踪,以进一步确认纳税人的税务合规性。
掌握税收居民的概念
随着我国实施CRS的逐步深入,届时中国税收居民在其他100个参与国或地区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自动呈报给中国税务机关,与此同时,其他参与国或地区也将自动收到由中国提供的信息,这无疑会对基于激进避税以及财富隐秘需求进行境外资产配置带来巨大挑战。在此框架下,某些激进的避税措施应当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而进行合规的资产配置和合理的税务规划变得尤为重要。其中,选择和规划税收居民身份被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中翰税务的国际税专家张研就表示,税收居民身份当然不等同于国籍(护照)。每个国家对于自己国家的税收居民都有国内法上的严格界定。一般来说,界定的标准包括了习惯居住地,经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国籍等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举例说明,李小姐是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但是在香港工作已经有5年,家人和孩子均在香港。其名下在香港汇丰银行拥有500万港币的存款。与此同时,李小姐在内地的中国银行还拥有1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都是CRS参与方,但是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在CRS规则下对于李小姐存款的合规要求不尽相同:
汇丰银行:需要识别该500万港币的账户人持有信息。通过识别发现李小姐持有的是中国护照,国籍是中国,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李小姐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在CRS下,金融机构只需申报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因此不需要将李小姐的信息通过香港税务机关传递给中国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识别该100万人民币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尽职调查,中国银行发现该账户持有人李小姐在境外居住,并声明为香港税收居民。
此时,中国银行必须按照CRS的规定将李小姐的个人基本信息和100万人民币存款以及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与该账户有关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中国政府传递给香港税务机关。香港政府再根据自身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因此在配置资产和把控风险时,应当运用好居民税收身份的规划,结合资产规划和投资目标做好应对。
资产配置和管理中引入信托架构
德裕世家执行总经理陆建来就向记者表示,有海外账户的中国居民纳税人在CRS申报下需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账户的资金来源问题,如账户资金是正常的业务形成的结余,则仅涉及税收问题;如账户资金是非常规通道形成的,还涉及外汇管理违规问题。账户持有人要充分重视海外账户风险问题及未来的应对,用积极的应对措施减小风险。建议采用信托架构解决境外账户的境内税务风险。
CRS出台之后,很多机构借此炒作大力鼓吹移民,其实不然,移民并不必然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就算办了CRS清单外的小国移民,但实际仍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仍旧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在CRS参与国或地区(并且和中国自愿匹配的国家或地区)有金融账户,相关信息仍会被送至中国税务机关。”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尽早地进行信托架构的构建才是境外账户的境内税务风险的解决之道。
中翰税务的税务专家张研就表示,根据CRS的规定,信托公司也属于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但CRS信托交换的主要关注点集中在账户金额领域,如果账户中不涉及货币金额,而是其他财产,如股权、房产等,如不勾稽到金融账户的层面,则不涉及交换问题。欢迎订阅《家族办公室》杂志
当然,即使信托中有账户金额,但在交换时披露账户也仅是信托账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托公司一般会披露信托账户持有人,信托计划(实体)的开户银行会披露信托计划(实体)及其实际控制人,但前提是委托人、信托计划和实际控制人均属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因此总体上信托的委托人如果是非居民个人,会被披露;信托计划的开户行如果发现信托实际控制人中有非居民,则会将非居民的信息进行披露。结合CRS涉及到的信托披露的特点,为了避免CRS信息自动交换中的披露,信托账户持有人可以通过设计合适的信托架构选择合适的实际控制人、转换财产形式、转换财产持有人等方式进行信托架构设计,这样可以较好地实现财产不被居民国披露的目的。
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隔离
CRS信息自动交换的披露中,高净值人群还需特别做好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隔离,企业家家族财富的保障首先要降低并解决家庭隐形的风险,当企业家面临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法律风险时如何规避;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离;企业家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如何隔离等这些风险将不得不面对。
同时,企业家设计跨境投资架构的时候可以利用好CRS下的一些规则,诸如在设立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和控制的时候,也考虑一下赋予这些公司其他的商业功能,使得这些公司从事一些实质的经营活动,避免在CRS披露时直接被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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