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交易境内企业股权,如何进行反避税风险管理?

财富的积累、管理和传承的过程中充满了风险,法律和税收的专业技能是基础保障。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纳税义务

随着跨境交易的增加,更多的企业选择搭建了境外股权架构,在便于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也更多的考虑利用境外架构来进行相关交易的避税。

误区在于:架构设计时单纯的考虑避免在境内直接发生交易行为,认为境外的交易不会产生境内的纳税义务,或者认为境外交易境内税务机关根本无法了解。其实,如果要做好跨境的架构设计或者保障跨境的股权交易的安全,必须了解相关反避税政策,否则,不仅不能节约税负,反而会影响商业判断并引发巨大的税收风险。

现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相关的反避税政策,整理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纳税义务及相关税率如下:

微信图片_20231117125031

一、如果转让境内股权的境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那么该企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 ,其应该就其境内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向中国纳税,并且适用税率为25%。

二、如果转让境内股权的境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则该企业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如其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的:

1.该转让的股权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该转让的股权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则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

3.重点来了:在境外企业通过多层架构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下:

如果该转让符合国税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中的间接转让,则需要适用公告的反避税规定,视为直接转让处理,作为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同时该股权被认为与其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需要适用25%的税率。

三、如果转让境内股权的境外企业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且其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的:

1.其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或者虽然是间接转让但是符合国税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中的间接转让,则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

2.否则不产生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有具体的解释,这是一个类似于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概念。大概来说,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固定经营场所,但是又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类固定的机构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也会积累自己的财产。

另外,如果该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该营业代理人也可以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实践中也会出现该非居民企业的财产由该其代理人代持的情况,那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就会被视为与该非居民企业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财产。

二、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的案例对比

直接转让案例

微信图片_20231117125037

如香港的HK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中国CN公司股权在境外转让给新加坡的SG公司。则:

1.如香港的HK公司是一个壳公司,其在香港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主要是用来对中国CN公司持股。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那么香港的HK公司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其转让CN公司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适用税率25%。

2.如香港的HK公司是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且该中国CN公司的股权实际上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财产,那么其转让CN公司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适用税率25%。

3.如香港的HK公司是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是该中国CN公司的股权实际上与该机构场所无关,那么其转让CN公司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适用税率10%。

4.如香港的HK公司是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有机构场所,那么其转让CN公司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适用税率10%。

间接转让案例

微信图片_20231117125042

如维京的BVI公司通过香港的HK公司间接持有中国CN公司股权,其在境外将香港的HK公司转让给新加坡的SG公司。则:

1.如维京的BVI公司是一个壳公司,其在维京岛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那么该维京的BVI公司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其转让HK公司或者其他境内外财产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适用税率25%。

2.如维京的BVI公司是一个壳公司,其实际管理机构在美国或者别的不是中国的国家,那么该维京的BVI公司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且该美国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

重点重点重点来了:

如该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间接转让,同时,该被间接转让的股权与其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那该转让所得需要在中国纳税,适用税率25%。

如该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间接转让,但是该被间接转让的股权与其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只满足反避税的间接转让条件),那该转让所得需要在中国纳税,适用税率10%。

如该股权转让既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间接转让,又与其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两个情况都不属于),则该股权转让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间接转让指

“该非居民企业是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简单粗暴不是很准确的说,就是为了避税利用壳公司转让。

三、2015年第7号公告的反避税风险提示

1.在通常的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业务中,大家把反避税风险的重点都放在居民企业的认定,以及视同间接转让境内财产上面,也就是说大家都在关注这个交易是否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如果有,通常是预提所得税10%。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提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转让在中国境内是否有机构场所,以及被转让的股权与该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因为一但同时符合了有实际联系且属于避税间接转让的情况下,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而且适用的税率是25%。

3.当然,这里的10%是预提所得税(即直接以收入额乘以10%),25%是税率(需要用收入减去成本再乘以25%)。

4.本文主要关注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相关问题,而7号公告是国税总局在总结《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执行5年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打击非居民企业通过间接转让财产行为避税的重要措施。该文件不仅关注了股权,还把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当中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除了股权以外的其他中国应税财产。从文件出台的本源上看,这应该算是“实质重于形式”和“所得来源地”两个原则结合的产物。

5.7号公告详细列明了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因素,并开出了白名单(正列举)和黑名单(反向列举),在一般反避税文件中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中属于很全面具体的。

6.7号公告还规定了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企业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交易事项并提交资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报告义务,但如果该交易被认为有境内纳税义务,相关的扣缴义务方又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则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所以根据公告,受让方的报告义务更重,毕竟,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成为被间接转让的中国企业的股东,而转让方可能抽身走人了。“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这一条款也是鼓励受让方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交易信息,毕竟,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受让方干嘛去担这个三倍罚款的风险。这个规定有点像是利用类似“囚徒困境”的心理博弈来收集交易税源信息。

四、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反避税风险管理

1.如果境外交易境内企业股权的,是否负有中国纳税义务是考虑交易价格确定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大型收购案例,标的甚至过百亿,那么这里是否有中国的纳税义务,差别可能就是几十亿。

2.因为交易价款往往金额巨大,相关企业利用避税港及税收协定优惠的意识都很强,此类跨境交易往往涉及多层境外架构,间接转让的情况非常的普遍。

3.在间接交易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下,首要考虑的问题是该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在结合7号公告进行判断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作出判断,毕竟反避税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除了7号公告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等等法律依据。

4.在涉及的境外交易中,作为受让一方,更要考虑报告义务以及代扣代缴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最高三倍税额的罚款。而作为转让的一方,如果本来没有考虑这个纳税风险,交易发生后受让方为避免自身的风险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报告,那可能就会受到追缴税款引起的巨大损失。

5.对于间接转让财产的反避税立法,不仅在中国,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政府也都在关注国际避税的趋势并进行相关的反避税立法,除了对于间接来源于本国的所得的反避税立法,也更加的关注对于单纯的避税架构中壳公司的身份认定,开曼和BVI今年年初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后续必然会有更多避税地的壳公司被认定为各非避税地国家的居民企业。而除了实体立法,各国也充分开展税收情报的交换,CRS下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自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以来,国际间交易透明化大大提高。2019年9月1日,中国政府将迎来加入CRS后的第二次自动信息交换,海量的信息,只待税务局挑选来查。因此在面对跨境交易的时候,一定要保持谨慎,充分考虑交易的反避税风险。

文件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91377/content.html

版权所属:fott.top 非授权不可转载, 联系授权

的头像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