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解读6

《信托法》第九条与家族信托:

1. 信托法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2. 本条是关于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实务特别重要。对于以合同设立信托,相当于这些事项必须约定,否则信托合同不生效,信托也不生效;但更重要的是反过来,这些事项都允许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灵活约定其具体内容,可以说信托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的法律依据都是来自这一条。比如:
2.1. 受益人和受益人范围。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富过三代,在信托设立时,很多后辈子女没有出生,则可以依据这一条将这些未出生的受益人列为“受益人范围”。因此,如何准确表述受益人范围,就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且,未来信托执行过程中,当出现一个新的子女时,如何证明此人属于“受益人范围”,也将是律师的重要工作。
2.2.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状况。家族信托长期性,往往委托人长期追加资产,甚至允许合理的第三方向信托交付资产。因此需要仔细描述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状况。
2.3.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本条超级灵活,意味着,中国信托允许约定受益人灵活的信托利益分配、调整的方法,从而成为家族信托私人订制的重要法律依据。当然,灵活是有边界的,如何合法合规合理的设定信托利益分配、调整的边界,其中需要大量对法律、人性和实务经验的理解,也大量都是律师的工作。家族信托本质就是为家族的立法,主要都是法律的工作。
2.4. 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意味着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从而变成永续的或者可以随时终止的。如何设定信托期限,需要结合信托目的、客户心理、法律、税务、促进营销、家族客户的需求、信托公司的配合程度等多重因素予以考量,大量都是法律、税务的专业思维作为支撑。
2.5.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比如信托资金的投资决策权,在委托人、子女、保护人、受托人、投资顾问之间如何分配,在不同历史时期如何分配,该权利的设定对信托目的的影响程度、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影响程度等。思维基础几乎都是境内外的法律、税务、监管等。
2.6. 受托人报酬。其实是整个信托费用有哪些,哪些机构能获得报酬,比例和范围,合理性,费用支付路径等,因为基础也几乎都是法律、税务、监管等。
2.7. 新受托人选任方式。这一条涉及服务商的立场,是客户立场,还是受托人立场,还是本服务机构的立场。总之,我们的观点,所有人都可以更换,不只是受托人,包括律师、保护人、投顾等一切服务参与方,都可以更换。更换必然涉及信托财产独立性、服务连续性、监管、税务等问题。
2.8. 信托终止事项。这是每个信托都会面对的终极敏感问题。在哪些情况下信托可以提前终止,是否影响信托目的实现,是否导致信托财产不独立,是否导致额外的税务问题等。
3. 总之,这一条,看似不起眼,但是在家族信托事务当中,几乎所有的关键问题的法律依据,都涵盖在这一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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