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改制私下转让5%股票给万隆?在股权转让先完税后登记新规后该如何补税?

【编者按】
双汇的“宫斗剧”已经发展到两败俱伤的桥段。昨夜,万洪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万洪建:我眼中的父亲和万隆》的文章,开撕父亲万隆。万洪建爆料中最劲爆的莫过于2007年,双汇国企改制,参与改制的一方私下将双汇股份5%的股票无偿授予万隆,但这笔交易并没有公开,而是双方将这些股票专卖给香港一家公司,成交所得的2亿美元被万隆转入香港DBS银行,这两亿美金至今没有申报纳税。万隆要补多少税呢?今天,我们就看看股权转让完税登记的那些事。 另外,如果您对“双汇和万州国际的家族企业治理迷局”感兴趣或者有话说,请参加惠裕全球家族智库8月19日视频号直播。(请长按二维码参加群直播)

2021年0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下文简称“通告”),确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先完成税务申报,方可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双汇改制私下转让5%股票给万隆?在股权转让先完税后登记新规后该如何补税?

此通告出台意味着,自然人仅凭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即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将进入“先完税,后登记”——税务申报前置的税务合规时代。大量的公司重组、投资行为都是通过股权转让来完成,以前由于人力资源短缺、监管手段单一导致国家监管的力度不够,使得个人股权过户涉税环节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上述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应当充分重视个税成本与风险问题,比如大量个人股权的代持安排,未来显名是否涉税?

针对这些政策的新的变化,笔者团队现场咨询了北京税务部门和工商登记部门,并结合服务过大量家族企业股权架构优化的实务经验,对先完税再过户政策带来的财富影响及过户流程,进行一一分享。

 

一、个人转让股权“先完税,

后登记”已成为大势所趋

个人转让名下股权,如果转让价格高于持有股权的初始价格,此部分股权溢价属于应税收入,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践中,个人主动申报此类个人收入并不积极,因此,加强对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的税款征收,是“先完税,后登记”政策的初衷,转让方不完税,股权交易过户就无法完成,从而促使个人积极申报及纳税。上述通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实际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供完税证明这一规定并非是北京税务局首次出台。早在2009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便明确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该通知被2015年1月1日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所废止,而67号公告并没有沿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纳税前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一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并未强制要求股权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但由于自然人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不容易被监管,全国发生了多起因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此后,多地税务机关陆续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落实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纳税前置的规定。据统计,目前已有北京、广东、深圳、天津等十六个省市发布了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登记”已是大势所趋。而在大数据信息化管理、“金税四期”即将开启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的落实只会更加严格。对于有股权转让或股权代持安排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应提前做好相应股权安排,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规之下,

股权代持安排显名是否要征税?

股权代持在高净值人士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状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实务判例而言,股权代持关系并不被法律禁止。但是,股权代持意味着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中的名义股东将不一致,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显名(变更登记为股东),是否可以主张该显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交易而要求免税呢?根据笔者团队进行的实务调研,实际出资人若要显名,并不可以直接申请免税。

如果代持股权双方按照一般股权转让程序来进行显名的,根据咨询北京几个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而税务主管部门若是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协助强制执行进行的代持股权显名登记则无需缴纳相应税费,因为法院判决已经证实了该显名行为非股权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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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公证书等材料均无法获得税务部门对于代持事实的认可及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因此,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果没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代持事实,那么在北京地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时,必须要“先完税,后登记”。

这就意味着,代持安排的成本越来越高,未来实际出资人恢复其真正股东身份,要么去法院打官司确认代持股权关系,要么按简单的股权转让来交个税。无论是诉讼成本还是纳税成本,都是风险。所以,未来股权代持要更谨慎。

三、新规出台,能否用阴阳合同

来“规划”个人所得税?

正如前文所述,先完税再过户是为了避免个税环节的税收流失。但是,如果个人在转让环节申报的价格过低,比如零元转让或按最初的出资进行平价转让(所谓阴阳协议),税务部门是否会对转让价格进行实质稽查、进行调整呢?

(一)股权转让如何申报价格

股权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定价可以由协议双方自己协商确定,0元转让、1元转让均可,这是协议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但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却不能按照这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来进行税务申报。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公式为:税费=(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个人所得税税率。所以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该股权转让交易中,合理股权转让价格及股权原值分别为多少,再依据这个价格确定需要缴纳的税款。若税务机关认为转让方提供的转让价格及股权原值明显不合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及税务原值,但存在如给近亲属转让、公司内部转让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税务机关在进行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式: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自主权决定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前文所述,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即便低价或者平价转让均会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是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在上述近亲属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完全可以平价转让,最终达到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以北京西城区税务局、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办税流程为例,在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时,当事人需提供有关公司资产信息披露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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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规出台之前,部分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以阴阳合同、虚假评估、不申报、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等方式规避个税的缴纳,但随着“金税四期”及大数据合规时代的到来,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被稽查出来。因此,股权转让双方申报合理交易价格是最为稳妥的方式。

 

   四、新规之下,

如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新规之下,如何先完税再过户,办理税务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们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整理了整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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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建议:审慎处理股权

代持,合法纳税规避风险

随着股权转让中税务缴纳政策的趋严形势,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已将成为过去,唯有先人一步的规划,才可以合理、合法、合规地完成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

(一)规划股权代持安排需慎重

很多高净值人士在进行风险规避和财富管理规划时,会考虑设置股权代持安排。但是依据前文所述,只有在有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代持显名时免税。代持协议、公证文书等材料均无法获得工商局及税务局对于代持事实的认可,需要按照一般的股权转让来缴纳税款。因此,如果认为股权代持安排确有必要,那么一定要审慎选择代持对象,全面收集代持过程中的证据材料,确保再提起诉讼时能够获得司法机关对代持关系的认可。

(二)合理利用优惠政策,完成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股权溢价征税是大的原则,但是国家针对特殊情形也有允许低价转让以达到减免个税,比如上文所说近亲属之间的转让是完全可以做到免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转让。因为,依法纳税、依法适用利好政策,才是合规与智慧的做法。

(三)充分认识股权转让核定价格的风险并合法规划

在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时候,税务机关会依据净资产核定、类比等方法对股权转让真实价格进行核定。因此,在个人股权转让中,特别是针对有不动产等资产的企业股权交易,应事先充分评估股权转让的个税成本,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充分论证交易模式。

股权转让“先完税,后登记”的时代已经来临,企业家的股权重组、转让等重大资产变化也应充分了解政策,顺势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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