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推出“普惠家庭信托”简评

关于信托产品名称和设立门槛

信托公司把该产品被命名为“普惠家庭信托”而非“家族信托”,很明显是为了规避“资管新规”对家族信托设置的1000万元的门槛。之前笔者曾经探讨过,监管设置家族信托最低资金门槛是不合适的(点击链接:监管部门能否给家族信托下定义?)。家族信托是非常灵活的设置,信托财产可以是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在内的所有合法的可转让财产,如果有资金金额的门槛,设立信托之时就需要进行估值,这无疑会增加信托设立的成本;家族信托原本可以分阶段加入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必须1000万元的要求阻碍了当事人的灵活安排。“资管新规”实施之后,之前部分信托公司100万起点的Mimi家族信托等就因为“不合规”而被叫停,这是“新规”限制了行业内部创造的一个例证。笔者以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门槛可以交由信托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由设置,监管规则确定一个如此高且单一的标准并不合适。

这次某公司设计的“普惠家庭信托”门槛为40万元,明显不符合资管新规中1000万元的要求,但是,通过改变名称加以规避并不违规。资管信托只规定了家族信托的基本特征,并没有规定对家族信托应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没有规定家族信托相比资管业务能取得哪些“豁免”,更没有界定信托公司从事什么样的业务是违规的及违规的后果。信托公司从事“家庭信托”、从事慈善信托、从事物业相关服务信托,如果符合服务信托的标准的话,仍然是符合监管鼓励的转型之探索。

 

关于“他益信托”属性

除了不符合资管新规中的1000万资金门槛之外,该家庭信托符合资管新规中关于家族信托的全部定义。

例如,家族信托必须是他益信托。无论是监管者还是实务操作者,都把是否是他益信托作为区分家族信托和传统的融资信托的重要标准,一种极端的理解甚至认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家庭成员(参见之前博文对这个观点的反驳,点击下面链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不宜只限“家庭成员”)。

所谓他益信托的要求,本身也是可以在事实上被规避的。例如,委托人也可以是多个受益人之一,甚至是重要的受益人;再如,在存在充分信任的家庭成员之间,例如夫妻可以是对方设立之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再如,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未成年的子女的场合,由于委托人仍然是该未成年人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最终的后果和自益信托只有有限的差别。

也就是说,他益的要求只是一种形式的要求(虽然是必要的要求),无法完全筛除当事人只是为了理财和提供融资而设立信托的隐藏目的。

而且,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可能是财产转移(分配),但也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投资管理功能。家族信托仍然需要增值保值的投资需求,不能认为存在投资行为该家族信托就不再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在运用信托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提供融资)的时候,应当接受金融信托(资管产品)类似的监管。

 

关于“不可撤销”

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长期管理,确保信托财产对委托人的破产隔离功能。为了避免监管者将家族(家庭)信托认定为传统的融资信托,设计者努力强调该信托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该家庭信托产品还要求委托人做出不撤销(回)的承诺,以此凸显家庭信托和资管产品的区别。

其实,家族信托并不一定要具有对委托人的破产隔离功能,有时委托人只需要利用它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功能。此时,委托人设立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家族信托),并不违法。生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甚至可以说是家族信托的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卖点”。

也就是说,强调信托的不可撤销性并不会使得该信托更像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也不必要成为不可撤回信托。

 

关于“以主动管理的公募基金为投资标的”。

此处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主动管理”,一个是“公募基金”。

最近监管提出服务信托(一般认为,家族信托是典型的服务信托)的概念,借以和监管着力“压降”的融资信托、通道类信托和非标类信托相区别。即使是资管产品,监管也在力促走向主动管理投资和标品投资。

不幸的是,服务信托的定义是不清晰的。资产证券化信托也是转型业务之一,在这种业务中,受托人的功能有可能是消极的。即使是家族信托,按照信托法原理,也可能包括部分被动信托的因素(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保留财产分配权、投资决策权和指示权是常见的,委托人甚至可以保留解除信托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同意,投资于所谓的非标标的亦无不可。投资和融资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委托人通过自己的家族信托为自己中意的企业提供“非标”式融资也是正常的操作。

 

暧昧的术语、严监管和自我审查用力过猛

我国的信托业实务和监管领域,大量的不规范、内涵不清的术语大行其道,在没有厘清这些术语的内涵之前,很难做出有效的监管,从业者也因之莫衷一是、左右为难、进退失据。

随手举例:

什么是服务信托?服务信托具有哪些特征?和服务信托相对的是什么概念?如何监管服务信托?

什么是兑付?什么是刚性兑付?能否通过严监管打破刚性兑付?为什么很少因刚兑被处罚的?

什么是资金池?什么是合法的资金池?什么是非法的资金池?非法的资金池侵害了什么人的什么利益?法律原理是什么?

什么叫标品信托?什么是非标品信托?这些术语从何而来?有什么样的功能?

什么叫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一律非法吗?通道业务能否一刀切加以禁止?

在严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的时候,为了避免监管对其作出资管产品甚至融资类通道类信托产品的认定,有可能用力过猛,自我设限,自我层层加码,为了确保产品安全稳妥通过监管审查,却牺牲了信托的灵活性和制度优势。

家族信托是不同于传统资管信托的信托类型,需要不同的监管规则。前天看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仔细查看,其中并没有一个关于信托业务监管的立法计划。

看样子,这种无规可依的状态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版权所属:家族办公室 - Family Office Time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ott.top/archives/1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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