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债权人从没放弃过对家族信托的挑战,不论是枪口对准委托人还是受益人。近日,发生在泽西岛上的最新判决,再次证明了家族信托在传承方面的优势,也向我们展示了围绕信托资产和各种权利所产生的矛盾。
家族信托的诉讼时代即将来临
自从2012年,第一单家族信托落地中国大陆地区以来,家族信托已经在中国大陆发展了整整九年。
从一开始的无人问津,到如今越来越火热,许多高净值人士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见证了家族信托行业的成长。
期盼取得客户信任的公司,还在苦口婆心地劝告客户,自己才是受托人的最佳人选;而有些早早踏入家族信托受托人行列的公司,已经隐隐感觉到家族信托的诉讼时代可能即将到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信托的签署和落地早已成为过去式,各种复杂的利益纠纷和人们心里最隐秘的角落开始浮出水面。
委托人和受托人,债权人和委托人,乃至于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些不同身份者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步浮现。
一个泽西岛的有关家族信托的最新法院判决,足够说明这一点。
新西兰富豪好友反目成仇
有两名新西兰商人,格兰和华生,他们俩是一对好朋友。
2012年,也就是中国第一单家族信托落地的那一年,格兰投资了KEA公司的一个合资项目,他一共投进去1亿2900万英镑。
在投资过程中,作为好朋友的华生,没少帮着忙活。
然而格兰逐渐感觉,自己的投资好像也太失败了,按照以往的经验,明明能赚不少,为什么这次失败得这么惨?
他开始调查搜集资料,最终发现,几乎所有证据都指向了自己的好朋友华生。
愤怒之下,他把华生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格兰指控华生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存在非法引诱和欺诈,违反了信义义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最终导致他的投资失败。
2018年,英国高等法院支持了格兰的主张,判决华生赔偿4350万英镑给KEA公司。
判决是下达了,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华生并没有进行赔偿,于是格兰开始想办法找出他的财产。
资产代持与藐视法庭
在最近一次被迫披露财产的执行程序中,华生被指控没有披露他母亲名下的一个账户。
各种证据表明,该账户只是华生母亲代替他持有的,一切实际操作,都由华生来控制。
由于华生并没有如实披露自己的财产,于是2020年10月,他被判藐视法庭罪,送入监狱。
这一举动和遭遇,跟“俏江南”张兰很相似。
当年,张兰由于出卖公司股份,涉嫌转移公司资产,而被法院下达了警告,并且对她的部分资产进行冻结,还要求张兰申报所有净值超过50万的资产。
对此,张兰并未按照法庭的要求来做,而是以一个艺术品收藏家的身份,瞒报了部分价值昂贵的资产。
这种行为被认定是藐视法庭,张兰由此被判监禁一年。
追债遇到家族信托
接下来,格兰并没有就此罢手,毕竟华生目前被判返还的金钱数额,只有格兰当初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
他继续调查,又发现了华生是三个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这三个信托都在泽西岛。
华生这种受益于多个家族信托的情况,在国外叫做“trust fund baby”,有点类似于中国的富二代。
不过,中国富二代的标配,往往是直接继承一部分长辈的资金或股权,乃至于在长辈的公司中任职,如此而已。比如某个被父亲拿出五个亿去创业的富二代。
国外则不同,富二代乃至于富N代是否足够富,是否受到长辈关照,主要就是看有没有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在国外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格兰和华生都是在这种文化氛围中长大的,对于家族信托的种种细节自然是耳熟能详。
格兰知道,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欠债而被执行,法院不会同意他的相关诉求。
但是他并未就此罢休,毕竟将近一个亿的英镑还没追讨回来。
格兰开始拿出在商场拼搏奋斗的经验,去钻研是否可以迂回包抄,看看华生在信托之外有什么漏洞。
他的想法是,信托财产是不可能直接拿到了,那么华生作为受益人所享有的利益,是否应该算是动产性质的财产,简单地说就是一项财产性的权利。
也就是说,单纯的“家族信托资产”并不能被法院执行,但是作为受益人的华生未来通过信托所获得的受益人分配,是不是应该看作是某种应收账款。
然后自己作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华生把他的这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自己?
以此类推,如果这种收益可以被看作是应收账款,那么从泽西岛的执行程序上来讲,这种动产或者具有动产性质的权利,是可以被扣押的。
律师与法院的看法
为此,格兰还去请教了泽西岛的信托律师,于是他了解到,大部分信托都是全权信托,虽然受益人不能命令受托人向自己分配,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考虑自己的要求。
比方说,某个澳洲富二代突然遭遇了很大的麻烦,如果不能还钱就有可能被债主持枪上门讨债,这时候,富二代完全可以请求受托人帮自己一把。
这里的受益人只有提出请求的权利,至于说受托人是不是会帮忙,并不是很确定,这需要取决于委托人在意愿书中做出了哪些规定,还有受托人根据所有相关因素做出的判断。
由于有了这种新思路,格兰向泽西岛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扣押华生作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
泽西岛的法院还是第一次见到有人提出这种请求。
格兰认为,扣押之后,自己虽然不能强迫受托人直接把财产分配给自己,但是至少自己可以像受益人一样提出一个要求,那就是让受托人提供相关的信托账目信息,并且对信托财产进行评估。
对于格兰的思路和诉求,法院进行了认真分析。
法院认为,关于家族信托的一个众所周知的法律基本原则是:全权信托下的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没有财产性权利;在受托人没有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向某个特定的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之前,受益人所拥有的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
简单来说就是,在信托收益分配下来之前,受益人仅仅是希望受托人能做到某些事情,并没有权利要求受托人必须怎样做。
受益人最多有权利提出一些请求,答应与否,权力在受托人那边。
接下来法院指出,受益人在信托下的权益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相关的权益是遵从信托文件的约定而产生的。
受托人是否可以替受益人还债?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受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
受托人行使相关权力的时候,必须是真正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如果分配信托财产的目的是让受益人去还债,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无法被解释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因为最终获得利益的,是受益人的债权人。
如果受托人依然要如此行事,这就是一种权力的欺诈。
全权信托下的受益人权利,仅仅是属于某个特定的人,不能通过自愿或者扣押的方式被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格兰的诉求。
家族信托面临的矛盾
在上面的案例中,格兰败诉的重要原因,是泽西岛法院认为,全权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并不享有对财产的权利,只有一种期待权,而受托人又并不能做出实际上对受益人不利、对受益人的债权人有利的决定。
因此最终,格兰的特殊想法——通过索要华生对家族信托的受益权,来间接达成收债目的,在家族信托和法院面前,遭遇失败。
国内不少创一代们,如果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处理财富,使自己的后代成为“trust fund baby”, 而不仅仅是富二代,会获得超过预期的效果。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家族信托的逐渐热门,通常也会伴随着无数想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们的关注,以及基于各自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的升级。
在国外,这些相伴相随的冲突往往被视作理所当然,一切交由律师和法院来协调与裁定。
而在中国,不少人尚未认识到其中蕴含的冲突。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大陆的法院,尚未出现有关家族信托的各种纷争,还没出现类似的判决。
而众所周知,第一次判决对于后续相似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随着更多高净值人士利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类似的一幕迟早会在中国也开始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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