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视家庭财富管理 规定继承新角色:遗产管理人

2020年《民法典》出台,离婚冷静期、居住权、意定监护等制度的制定,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引发全民讨论热潮。《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法律对人的影响贯穿生死,对于一个人来说,生命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其在世界上所有痕迹的消失,处理好自然人身后财产,是一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我国继承制度更加系统与进步。本文将详细介绍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民法典》继承篇中的新角色:遗产管理人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45-1049条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国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

1.财富发展催生遗产管理人

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不但在数量上急速增长,且在财富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上均有了巨大变化。财产的形式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物权、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并且随着家族几代人的努力,家庭财富也在不断累积,各类争夺遗产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更好地传承家族财富,维系家族的和睦和兴盛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创设的新内容,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回应了我国愈演愈烈继承纠纷的问题,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制度上的支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遗产管理人的域外法律规定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中国虽然是新设制度,但其在中国大陆外却早已经过实践的检验。英美法系中的遗产管理人是在死者未留有遗嘱,或留有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不愿任职或丧失资格等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产生的管理遗产之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后两种情况下,会首先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若选任无果,再通过继承人担任或推选、申请法院指定而产生遗产管理人。

3.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的区别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继承法》中未见“遗产管理人”的表述,仅在第16条第1款简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从法律和实践中来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仍有区别:

《民法典》重视家庭财富管理 规定继承新角色: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六大职权

遗产管理人确定并产生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六大职权,这些职权反映了遗产管理人聚拢、管理、保护和分配被继承人财产的角色定位。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目的是为了确立遗产的范围。遗产管理人应收集并清点其有权管理的积极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货币财产、无形资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依法可以追回财产的状况、债务人与相对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等。就消极财产而言,主要是遗产债务。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可以有效地保障遗产的详尽、完整,确保遗产安全,同时为解决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纠纷提供依据。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产管理人在清理并制作完遗产清单后,要具体、如实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以便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保证继承的公平公正。并且遗产管理人在报告遗产情况时,要依法查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遗漏部分继承人。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能不会立刻进行遗产的分割。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要负责保护和维持遗产的现状,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例如,对于房屋的修缮和租赁、对于遗产中存在生鲜易腐货物的变卖处理以及对于现金、有价证券等的保价处理等。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随之一起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前,要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理,被继承人去世后,也不意味着其生前所享有的债权消灭,此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应予以确定并分配。这些是遗产分割的重要内容,也常常成为遗产继承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因此也是遗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5.依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一般是遗产管理人职责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在分割顺序上,应当先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并且协议合法有效,则应按照上述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如果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则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的规定来处理。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的职责规定,立法赋予遗产管理人必要时的职权,可以更好地管理遗产,保护继承人权益。同时也为确立遗产管理人的诉讼资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此兜底条款的基础上,可将“诉讼”理解为“其他必要行为”,以此来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如在确定被继承人债权时,遗产管理人可以继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参加与遗产有关的诉讼。

《民法典》在对遗产管理人职责进行规定的同时,也对其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违反法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遗产管理人的三种设立模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民法典》重视家庭财富管理 规定继承新角色:遗产管理人

从上述三种设立方式的来看,由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实质上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生前的对于遗产分配的意愿,也更能发挥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理念,这也是《民法典》将遗嘱执行人作为第一顺位遗产管理人的原因。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或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意见难以统一,家族内部为利益相互争夺的情况,这无疑会加剧家族内部的矛盾,造成内耗,同时也违背了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指定模式,是对前两种模式的补充,同时也是对于内部争议无法化解的一种妥协。

从《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来看,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强制性,这一制度并不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为前提,即一旦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始运行,这一制度与每一个继承案件息息相关。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三种遗产管理人设立模式下,笔者建议,如果希望避免被继承人死亡后的继承纠纷,可提前规划,通过被继承人生前自主选择的方式来设立遗产管理人。

四、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服务前景

《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实践中,如果以被继承人意定方式选任遗产管理人,那么则可直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报酬,对于以其他两种方式选任遗产继承人的,则可能需要等待法律的进一步规定。虽然有关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较为原则,但遗产管理人报酬权的确定就意味着遗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拓展。

遗产管理人制度虽然只是《民法典》众多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但其设立实质上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体现了现今财富发展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因此需要更加专业的团队来进行服务。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就是这一市场中最有力的竞争者之一。其服务内容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遗嘱,并在遗嘱中为客户设立遗产管理人。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遗嘱设立已经逐渐普及。律师可为客户提前规划,在遗嘱中为其设立遗产管理人,保障遗嘱合法有效的同时,也能按照客户的需求,保障其遗产的公平分配。

2.通过被继承人意定或者继承人推选的方式担任遗产管理人。从法律规定来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财产保全、债务处理、遗产清理等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胜任。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来说,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同时一个律所中拥有不同领域的律师,可以优势互补,提供高效的遗产管理服务。尤其对于一些遗产数量多,种类杂的继承案件,律师依靠自身专业素养,能够根据被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意愿帮助其合理规划,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财产价值的贬损。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更能够保证继承人合法、公正地继承遗产。

3.提供配套法律服务,为客户生前身后的财富管理提供全面规划。对于一些家族资产丰厚,财产类型众多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家族财富的传承是遗产继承中的重要问题。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使得财富管理与遗产继承的衔接更为顺畅,也使得信托等传承工具可以借由遗产管理人制度参与到国人遗产管理中,并形成系统。律师可以根据家族传承的需求,提供财富管理、遗嘱规划、家族信托、遗产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这种前后衔接的系列服务,不仅使得家族财富传承更具有规划性和前瞻性,同时也减少了因继承而产生的纠纷。

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是铺陈于纸面的,理性、机械的法律条文。而是一个有态度、有温度、有完整实施机制的法律制度。它影响着每个公民的身后继承之事。其背后体现的是立法者对和谐家庭关系的人文关怀,以及对家族传承和亲情延续的期盼。其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律师的参与也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得高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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